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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兆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兆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薛兆因涉犯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7年8 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執行羈押3 月,嗣並經本院於100 年9 月26日、11月17日裁定先後自100 年9 月29日、100 年11月29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薛兆之自白,共犯李崇源、蕭聖曄及少年林○○之供述,證人黃志騰、廖宸毅、張吉宏、羅新田之證詞,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 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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