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訴,2649,201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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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倚欣
指定辯護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倚欣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2月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倚欣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重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9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0年11月23日裁定第1次延長羈押,至101 年2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1年2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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