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訴,2848,2012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848號
上 訴 人 丁 亮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848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亮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

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

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

第342條背信罪;

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2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最重本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二、被告丁亮對於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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