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靖
選任辯護人 李清泉律師
陳孟彥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