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銘洲
1號2樓之1
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銘洲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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