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08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作霖
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蔡文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作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作霖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1月1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0 年12月22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且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