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羽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易哲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 號、100 年度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0 年9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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