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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徵耀
選任辯護人 沈昌錡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徵耀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2月2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徵耀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2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因犯加重強盜罪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之刑度,有增加其逃亡之風險,是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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