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重更(一),11,201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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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進財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進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進財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涉犯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刑法第302條之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又經本院於同年11月9日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應自同年11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1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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