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聲,4163,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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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季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季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季瑋因傷害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0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64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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