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重交附民,7,2012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朱國民
蘇淑霞
被 告 簡嘉輪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交上訴字第9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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