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附民,317,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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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趙玟
被 告 黃義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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