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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洪東額
被 告 林鴻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574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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