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易,2685,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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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685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木卿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年度簡上字第472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0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魏木卿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魏木卿於民國100年2月19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65巷2弄12號2樓前,因細故與其妻陳錦翠發生爭執,員警程進德及陳孟勤據報前往處理。

詎魏木卿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程進德及陳孟勤,當場以「幹你娘」之不堪言語侮辱之(詳如附表編號),當場為警逮捕。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辱罵「幹你娘」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受刺激,「幹你娘」是口頭禪,伊平常習慣,並非在罵員警云云。

經查:員警程進德及陳孟勤於100年2月19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65巷2弄12號2樓前,依法執行職務時,被告當場口出穢言「幹你娘」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程進德、陳孟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詳原審卷第43-48頁) ;

且經原審勘驗本件員警現場執勤錄影影像,其內容如附表所示,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詳原審卷第25頁)。

依該勘驗結果,編號部分,員警質疑被告為何為編號之辱罵時(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對被告說「罵一句話沒有什麼了不起」,被告說「那就是去關」,員警稱「那個不用關」,被告復稱「把我關一關,不然把我射一射,射死也好(台語)」,員警回稱「這麼有氣魄」,被告即說「這那是有氣魄,幹你娘」。

是被告辱罵「幹你娘」一語,顯係在與員警對話間,對員警稱其「這麼有氣魄」時,所為之回應,參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我要進去我的客廳,警察不讓我進去,所以我才罵員警「幹你娘」等語 (詳偵卷第28頁) ,該穢語係針對執行職務之員警所為,要屬無疑。

再「幹你娘」一詞,客觀上使人難堪而產生受辱感覺,係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侮辱言詞無疑。

被告明知員警係在執行職務,猶對其口出穢言,自有侮辱之故意,甚為明確,此與該穢語是否為被告之口頭禪,要屬無涉,被告辯稱:「幹你娘」是伊口頭禪,並非罵員警云云,殊屬無稽,核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又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被告雖對於公務員 2人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 (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參照)。

三、原審未詳為勾稽,輕信被告之辯解而為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行為已有不當,復對於依法前來處理之員警以穢語辱罵,漠視國家公權力,侵害公務員之人格尊嚴,危害公務員執法威信,且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附表編號辱罵「幹你娘」所為,亦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云云。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質之被告固不否認有此部分辱罵「幹你娘」之行為,惟堅詞否認有妨害公務犯行,辯稱;

其係在罵其妻,並非辱罵警員等語。

經查,依上開原審勘驗筆錄所載,被告為第一次辱罵「幹你娘」時,係緊接在「妳這樣出去,妳就不要回來,妳出去也好」等語之後 (詳如附表編號) ,而該等語句顯係對被告之妻陳錦翠所言;

且斯時陳錦翠係站立於員警身後乙節,亦據證人程進德、陳孟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故縱證人程進德、陳孟勤證稱被告係向渠等方向辱罵屬實,亦無從排除被告係針對站立在員警身後之陳錦翠辱罵,參以證人陳錦翠於警詢時亦證稱:被告當時應該是在罵我等語(詳偵卷第10頁),被告辯稱;

該次係辱罵其妻,非員警等語,尚非不可採信。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之妨害公務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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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件員警現場執勤錄影影像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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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勘驗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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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錄影時間00分02秒至00分12秒:                                                          │
│    │  男性員警說「你可以說更凶一點亂來」,門就關上後,聽到被告說「什麼叫亂來」、「妳這樣出│
│    │  去,妳就不要回來,妳出去也好,幹你娘」(台語),男性員警就強行開門,問被告說「你罵什│
│    │  麼」。                                                                              │
├──┼───────────────────────────────────────────┤
│  │錄影時間15分49到15分54秒:                                                            │
│    │  該地點是在被告住處客廳,被告坐在椅子上,該名男性員警蹲在被告對面,員警質疑被告剛才為│
│    │  什麼罵他,被告說我不是針對員警,員警又質疑被告為什麼沒有道歉,對被告說「罵一句話沒有│
│    │  什麼了不起」,被告說「那就是去關」,員警說,「那個不用關」。被告就低頭說,「把我關一│
│    │  關,不然把我射一射,射死也好(台語)」,員警回他說,「這麼有氣魄」,被告就說,「這那│
│    │  是有氣魄,幹你娘」,員警立刻說,「你又罵」,被告立刻雙手合掌作拜託手勢,向員警說「拍│
│    │  謝,這是口頭禪」,員警就說「這是第二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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