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更(一),273,201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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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文慶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文慶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文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共四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且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及同條項第3款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1月18日,三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調查證據後,以被告原受羈押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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