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碧英
指定辯護人 黃英豪律師
被 告 陳珈翃
被 告 莊子瑩(原名莊雲香)
選任辯護人 徐慧齡律師
潘明彥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莊金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734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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