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芹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芹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怡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