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憶樺
原 審指 定
辯 護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5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雖已敘述上訴理由,惟理由並非具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673號判決意旨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