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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輝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吳啟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21號,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初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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