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上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解泰和
選任辯護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5 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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