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9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方秀憲
號2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裁定(100 年度聲字第3796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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