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軍上,48,201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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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軍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明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二、第一行有關「本件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依憑上訴人即被告林國穎」部分,更正為「本件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依憑上訴人即被告鍾明益」,另第三行有關「於100年6月21日7時20 分許」部分,更正為「於100年6月21日7時10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二、第一行有關「本件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依憑上訴人即被告林國穎」部分,係「本件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依憑上訴人即被告鍾明益」之誤載,另第三行有關「於100年6月21日7時20分許」部分,係「於100年6月21日7時10 分許」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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