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重交附民,11,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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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榮窓


被 告 莊世明



被 告 蔡國書即臺駿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上訴字第9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莊世明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柑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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