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林爭輝係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港輪胎公司)派往
- 二、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於96年7月1日至97年1月23日間(
- 三、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於下列時間使用元瑞投資公司、智
- (一)於96年7月11日:元瑞投資公司以64.70元(高於當日當
- (二)於96年10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6.50元(低於當時
- (三)於96年10月16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6.00元(低於當時
- (四)於96年10月17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7.50元(低於當時
- (五)於96年10月19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6.50元(低於當時
- (六)於96年10月24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75元(低於當時
- (七)於96年10月26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00元(低於當時
- (八)於96年10月30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00元(低於當時
- (九)於96年11月1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5.80元(低於當時揭
- (十)於97年1月14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1.00元(高於當時揭
- 四、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上開聯手操縱南港輪胎公司交易價
-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已更名為北部地區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之辯護人雖主張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及陳光男均矢口否認有意圖抬高有
- (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均辯稱:
- (二)被告陳光男辯稱:
- 二、惟查:
- (一)雙方不爭執事項之認定:
- (二)被告陳光男係出資予被告林爭輝作為林爭輝炒作買賣南港輪
- (三)被告陳光男係親自下單決定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決定股
- (四)被告林爭輝、詹美年與被告陳光男所為上述買入、賣出南港
- (五)被告林爭輝利用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名義買賣南
- (六)綜上所述,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原應取決於市場之供需關
- 三、論罪科刑:
- (一)證券交易法修正部分:
- (二)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共同炒股所得總計13億8212萬
- 四、原判決未就全案事證詳為審酌,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容有
- 五、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 (一)96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
- (二)97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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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爭輝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詹美年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被 告 陳光男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3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參億柒仟參佰肆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應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林爭輝係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工廠秘書室主任,且自民國92年間擔任元瑞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凱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其妻陳月美),其中元鴻投資公司又係南港輪胎公司法人董事;
詹美年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
陳光男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長期即以自己及供其使用之親友帳戶王玉華、王素梅、邱慧瑛、謝政道、謝淑秋、陳光亮等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二、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於96年7月1日至97年1月23日間(起訴書誤載至2月26日,應予更正),共同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價量俱揚之效果及交易活絡表象之犯意聯絡,由林爭輝指定詹美年為授權買賣人,以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60巷10號3樓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作為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主要場所,林爭輝於特定交易日則下達買賣指令(價格、數量)予詹美年,再由詹美年使用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下單,並指示不知情之南港輪胎公司財務部會計課副管理師陳郁汶(另為不起訴處分)協助辦理銀行匯款業務,將陳光男提供給林爭輝、詹美年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新臺幣(下同)4至5億元,以陳光男之名義,分別多筆匯至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銀行帳戶內,以供其等利用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炒作、交割股款,陳光男除提供炒股資金外,亦同時以其不知情之母謝淑秋、其不知情之女陳雅禎之帳戶下單配合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詹美年用以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使用之帳戶有:元瑞投資公司設於宏遠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下稱一銀證券)、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下稱金鼎證券)、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下稱大眾證券)、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致和證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下稱台証證券)、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之帳戶(各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帳戶),及智凱投資公司所設之宏遠證券、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帳戶、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康和證券、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之帳戶(各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帳戶,於林爭輝操作下,於該段期間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下僅有買賣投資南港輪胎公司1檔股票)。
陳光男下單之帳戶則為其母謝淑秋設於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及其女兒陳雅禎設於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富證券)之帳戶(各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三人共同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三、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於下列時間使用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謝淑秋及陳雅禎等證券帳戶連續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於96年7月11日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價向上、於96年10月15 日至同年11月1日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價向下、97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價向上)
(一)於96年7 月11日:元瑞投資公司以64.70 元(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4.30 元4 檔)、64.80 元(高於當日當時揭示成交價64 .70 元1檔)連續分2 筆共委託買進310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5 檔1 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
(二)於96年10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6.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85 元7 檔)1 筆委託賣出102 仟股、以46.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70 元4 檔)2 筆分別委託賣出193 仟股、153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7 檔1 次、4 檔2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
(三)於96年10月16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6.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20 元4 檔)3 筆分別委託賣出195 仟股、200 仟股、150 仟股、以46.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15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225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4 檔3次、3 檔1 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
(四)於96年10月17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7.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65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134 仟股、以47.3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45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327 仟股、以47.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15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251 仟股,元瑞投資公司則以46.8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95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200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 檔4 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
(五)於96年10月19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6.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65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210 仟股、以46.7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90 元4 檔)1 筆委託賣出250 仟股、以46.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70 元4 檔)1 筆委託賣出300 仟股、以46.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20 元4 檔)1 筆委託賣出400 仟股、以46.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30 元6 檔)3 筆共委託賣出590 仟股、以46.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25 元5 檔)1 筆委託賣出195 仟股、以45.8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95 元3 檔)2 筆共委託賣出400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 檔3 次、4檔3次、5檔1次、6檔3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
(六)於96年10月24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75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90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200 仟股、以45.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70 元4 檔)2 筆共委託賣出410仟股、以45.3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45 元3 檔)1筆委託賣出31仟股、以45.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20 元4 檔)3 筆共委託賣出640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 檔2 次、4 檔5 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
(七)於96年10月26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35 元7 檔)1 筆委託賣出220 仟股、以45.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25 元5 檔)1 筆委託賣出230 仟股、以44.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70 元4 檔)1 筆委託賣出255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7 檔1 次、5 檔1次、4 檔1 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
(八)於96年10月30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30 元6 檔)2 筆共委託賣出393 仟股、以45.0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20 元4 檔)1 筆委託賣出235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6檔2次、4檔1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
(九)於96年11月1 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5.8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95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100 仟股、以45.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70 元4 檔)1 筆委託賣出329 仟股、以45.1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40 元6 檔)1 筆委託賣出259 仟股、以45.1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35 元5 檔)1 筆委託賣出110 仟股、以44.8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00 元4 檔)1 筆委託賣出200 仟股、以44.5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65 元3 檔)1 筆委託賣出300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下跌3 檔2 次、4 檔2 次、5 檔1次、6 檔1 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
(十)於97年1 月14日:元瑞投資公司以41.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0.80 元4 檔)連續分2 筆共委託買進700 仟股、以41.2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00 元4 檔)連續分2 筆共委託買進900 仟股、以41.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25 元5 檔)連續分3 筆共委託買進1000仟股、以漲停價41.6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40 元4 檔)連續分3 筆共委託買進1500仟股、以漲停價41.6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35 元5 檔)1 筆委託買進450 仟股,智凱投資公司則以漲停價41.6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1.40 元4 檔)1筆委託買進499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4 檔4 次、5 檔2 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於97年1 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價44.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20 元6 檔)連續分2 筆共委託買進500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6檔1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於97年1 月17日:智凱投資公司以45.2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00 元4 檔)連續分2 筆共委託買進500 仟股、以46.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80 元4 檔)1 筆委託買進340 仟股。
元瑞投資公司以46.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35 元3 檔)2 筆共委託買進989 仟股、以46.3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00 元6 檔)1 筆委託買進499 仟股、以46.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30 元4 檔)連續分2 筆共委託買進500 仟股。
謝淑秋帳戶則以45.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80 元4 檔)1 筆委託買進200 仟股、以45.8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50 元6 檔)1 筆委託買進200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3 檔2 次、4 檔4 次、6檔2 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於97年1 月18日:謝淑秋帳戶以45.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75 元5 檔)1 筆委託買進50仟股。
陳雅禎帳戶以45.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75 元5 檔)1 筆委託買進50仟股、以46.8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60 元4 檔)1 筆委託買進300 仟股。
元瑞投資公司以45.75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50 元5 檔)1 筆委託買進100 仟股、以46.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80 元4 檔)連續分2 筆共委託買進800 仟股、以47.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35 元3 檔)連續分3 筆共委託買進1000仟股、以48.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80 元4 檔)連續分2 筆共委託買進72仟股。
智凱投資公司則以48.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80 元4 檔)1 筆委託買進499 仟股、以49.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8.75 元5 檔)1 筆委託買進319 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3檔1次、4檔4次、5檔3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於97年1 月23日:陳雅禎帳戶以44.4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10 元6 檔)1 筆委託買進200 仟股、以45.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80 元4 檔)1 筆委託買進400 仟股。
元瑞投資公司則以45.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5.20元6 檔)1 筆委託買進410 仟股、以43.7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3.50元4檔)1筆委託買進200仟股,影響盤中成交價上漲4檔2次、6檔2次。
(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
四、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上開聯手操縱南港輪胎公司交易價格,透過元瑞投資公司名義下單獲利10億8,018萬6,843元,透過智凱投資公司下單獲利3億194萬520元,總計不法所得為13億8,212萬7,363元。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已更名為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之辯護人雖主張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製作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96 年7月1 日至97年2 月26日查核期間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無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如公務文書等,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
良以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從而其正確性高,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設有錯誤,其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
從事業務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顯不可採,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
因此,採取容許性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並於判決理由中詳予敘明。
卷附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製作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查核期間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並非調查員或證交所人員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文書,而係證交所針對本案所製作之文件及分析報告,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該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而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參照)。
惟惟證券交易所分析意見書附件二南港輪胎公司與同類股暨加權股價指數價量走勢圖、南港輪胎公司成交價達異常標準明細表、相關投資人群組之資料及分析期間交易情形、南港輪胎公司於區間期初、期末收盤價比較,同區間橡類股、大盤指數比較明細表等文書記錄及依據上開成交資料所為數據分析及與大盤、同類股相較所為數據分析(數字部分,非意見表達部分),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記錄文書,且均係以電腦作業予以記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引用提出分析,乃業務上客觀紀錄之數字,其誤差之機會極少。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依證人即任職臺灣證券交易所監視部陳啟華於原審到庭證述臺灣證券交易所係因調查局來函提供群組23人始發現上情,依臺灣證券交易所雖對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交易情形設有監視制度,惟其本身並無司法調查權,該所以電腦系統所列印上開明細表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其虛偽之可能性小,因此其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其依據上開成交資料所為數據分析與大盤、同類股相較所為數據分析(數字部分,非意見表達部分),股票行情、買賣情形之統計、哪些投資者屬於同一群組(集團)部分,均係依據上開客觀數據資料而為準確之計算分析及業務上客觀之紀錄,並非報告承辦人員之個人判斷,此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業務文書,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
其中第2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3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對於上開證券交易所製作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外,餘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06-212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及陳光男均矢口否認有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高價買入之炒作行為:
(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均辯稱:1.被告林爭輝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投資買賣股票,委託詹美年下單,與其他20個公司及個人帳戶完全無關,分析意見書將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與其他帳戶並列為群組A ,即非可採。
然而,分析意見書卻以整個群組23人之買賣數據採為分析之基礎,甚至以該期間南港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場之股價變動,全部指為被告林爭輝之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買賣股票所產生影響之結果,顯然欠缺客觀標準。
2.據製作本件分析意見書之證券交易所監視部人員陳啟華證稱,系爭案件於調查局去函前依證交所設定之監視選案標準,並未篩選出。
且縱令以分析意見書所指整個群組A 於96年10月2 日至96年11月1 日間16個營業日,總計賣出南港公司股票37,468,945股計算所占該區間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21.87%,尚未達證交所所規定之異常標準(25%);
而整個群組A 等23個帳戶於97年1 月14日至97年2 月間18個營業日,總計買進41,123仟股,占該區間該股票買進總成交量11.80 %,亦顯然未達25%之異常標準,足證本件被告林爭輝委託詹美年下單買賣股票,並無違反證交法之不法情事。
3.本件被告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數檔委買及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數檔委賣股票並無不法。
蓋因營業員在接獲投資人以市價委託買入或賣出訊息後,基於證券商內部交易制度及電腦設定因素,將逕以漲停價或跌停價申報委託買入或賣出,故而交易紀錄上會顯現出漲停價或跌停價委買或委賣,然此為投資人以市價委託後必然呈現之交易紀錄,然而,即便如此,其成交價格將因撮合機制可能呈現比前一盤低、相同或高之不同結果,非必然造成漲停或跌停價格,此乃市場供需之結果使然,實無操縱股價或炒作可言。
因此,投資人為達到買、賣股票之目的,縱令以漲停價或跌停價委託買或賣,並無不法。
況且,本件依起訴書所載之查核期間,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僅分別以高於揭示成交價數檔或低於揭示成交價數檔之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尚無以漲停價格或跌停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之情事,自不得認定被告有壓低或抬高南港股票價格之意圖。
公訴人補充理由書以附表三列舉元瑞、智凱公司帳戶於14個營業日委買、委賣南港公司股票成交後,使成交價上漲或下跌數檔之市場自然反應,指為影響股價,實亦不足為被告違反之認定云云。
(二)被告陳光男辯稱:1.被告陳光男將自己及親友之證券帳戶借予前妻王美惠,係因王美惠表示伊有使用融資帳戶買賣股票之需,但融資帳戶需開戶一定期間以上,故向陳光男借用。
被告陳光男自94年間陸續借予王美惠使用,直到王美惠98年11月間過世,期間該等帳戶之下單購買南港輪胎股票及股款交割之實際使用人為王美惠,被告陳光男僅單純代為打電話下單,未曾過問王美惠購買股票之意圖與目的,且從地域性、帳戶印鑑、銀行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觀察查核期間下單購買南港公司股票之情形,顯見與被告陳光男通常使用方式不同,亦足證該等借用帳戶中資金之流通被告陳光男並未經手。
是以,被告陳光男並無與王美惠、其他共同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之犯意聯絡。
2.起訴書率爾認定被告等於查核期間連續以高價買入並以低價賣出南港公司股票,意圖炒作南港公司股價獲利等云云,並非事實。
按本案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係臺灣證券交易所被動製作,並非臺灣證券交易所發現查核期間內,南港輪胎公司於股票集中市場之交易有何異常,且臺灣證券交易所撰寫本案分析意見書時,本案相關股票買賣尚未達到該所篩選標準,無法證明本案查核期間買賣南港輪胎股票,有何炒作及不法情事。
3.本案查核期間自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營業日162天,然起訴書認定影響股票者僅有14個營業日,僅佔查核期間天數的9%,所佔比例極低,並無「逐日」交易之情形,自不構成「連續」之要件。
且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分析意見書統計,群組A(即被告林爭輝等23名)於查核期間買進賣出南港股票,各佔查核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3.97%、5.49%,如此低的比例,如何影響股價?又縱渠等買賣股票影響盤中成交價,亦僅影響當日股價最多僅0.25元或0.3元,尚不及當日股價之百分之一,客觀上應未該當影響股價之要件。
4.綜上,本案查核期間,被告林爭輝以元瑞、智凱投資公司與王美惠使用被告陳光男帳戶買賣南港輪胎股票,應僅為於交易市場逢低買進,逢高賣出之正常現象,並無故意炒作、意圖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股票之交易價格,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股票的情形,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云云。
二、惟查:
(一)雙方不爭執事項之認定:被告林爭輝係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工廠秘書室主任,且自92年間擔任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董事長,其中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又分別係南港輪胎公司法人董事,被告詹美年自90年5 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有關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交割帳戶係由被告林爭輝所掌控使用,而被告詹美年則於96年7 月至97年2 月本案發生期間,受被告林爭輝之指示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又被告陳光男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長期即以自己及供其使用之親友帳戶王玉華、王素梅、邱慧瑛、謝政道、謝淑秋、陳光亮等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情,均為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及陳光男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34頁),並經證人陳郁汶及營業員黃富裕、葉淑華、陳光超、杜惠美、許美玲、潘慧玲、洪金桐、陳秀娟、張立芝證述屬實,且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警聲搜字第1640號卷,下稱警聲搜卷,第8至12頁)、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開戶同意書、電話錄音語譯表、買進委託書、賣出委託書、開戶詢證回函、開戶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客戶徵信資料、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委託書、授權書與相關授權資料、開戶契約書與相關開戶資料、客戶成交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客戶集、資、券財力表附卷可參(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幣區機動工作組林爭輝等炒作南港股票涉嫌不法案卷,下稱調查局,三-(五)-1卷第1至2頁、第5至14頁、第16至17頁、第28至33頁、第37至38頁、第41至42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5頁、第95至124頁、第132至345頁,三-(五)-2卷全卷,三-(五)-3卷第1至90頁,三-(五)-4卷第59至269頁),應堪確認為真實。
另事實欄三所記載之元瑞投資公司等之證券帳戶於各該時間以各該價格買賣該等數量之南港輪胎公司之事實,亦為被告林爭輝、詹美年及陳光男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34頁、本院卷第212頁、第170-181頁答辯狀),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南港股票(2101)交易分析意見書中之「玖、交易情形分析」所述交易內容數據可參(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林爭輝等炒作南港股票涉嫌不法案移送卷五,下稱移送卷,又該卷編有兩組頁碼,下述均以手寫頁碼為準,第281至292頁),均足認定屬實。
(二)被告陳光男係出資予被告林爭輝作為林爭輝炒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用: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雖辯稱,伊等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投資買賣股票,與被告陳光男及其所使用之親友個人帳戶完全無關云云;
另被告陳光男亦辯稱,台新銀行的帳戶並非伊本人實際使用,且伊自從核四停建事件後損失嚴重,沒有資金借給林爭輝云云,惟查:1.被告林爭輝於偵查時業已自承,陳光男與她的妻子王美惠都是伊的好朋友,陳光男是南港輪胎公司監察人陳威陶的父親,因為伊等都有投資南港輪胎公司的股票,所以彼此間互有資金往來,96年7 月1 日至97年2 月26日間,伊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及伊個人帳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資金來源,除了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自有資金外,伊大概向陳光男借的資金有4 億元或5 億元間,經97年上半年結算,大概賺了2 億多元,但是因為下半年股價下跌,可能沒有剩多少,伊及詹美年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的名義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其中於96年8 月9 日從陳光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3 筆金額,各為2,483 萬5,340 元、3,104 萬4,174 元及2,483 萬5,340 元,第一筆再分2,000 萬元及483 萬5,340 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第一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第二筆再分2,000 萬元及1,104 萬4,174 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內,第三筆再分2,000 萬元及483 萬5,340 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另一帳戶內,均係用以交割買賣南港公司股票的款股,這是伊向陳光男借的等語明確(見移送卷第71頁、第74頁反面、第75頁),核與卷附台新銀行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被告陳光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表、特別款項流向清查表所示之提款、匯款紀錄相符(見移送卷第125頁反面、第126至145頁)。
次查,智凱投資公司轉帳傳票上亦清楚記載「會計科目:短期借款」、「摘要:陳光男借入」,有該輚帳傳票在卷可憑(見偵查卷二第30頁、第32頁、第34頁、第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2頁、第44頁、第46頁),並據證人陳郁汶於原審證稱:伊為智凱投資公司所製作之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短期借款」、「摘要:陳光男借入」等記載,是依照被告林爭輝給伊之資料所寫的等語綦詳(見原審卷三第172頁反面),是被告林爭輝所供應可認定。
2.至被告林爭輝雖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伊雖認識被告陳光男,但沒有跟他借錢,伊之資金是跟王美惠借的,王美惠的錢都是由陳光男的帳戶匯入,至於他的錢是如何而來伊不知道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51頁反面);
被告陳光男亦辯稱,伊認識被告林爭輝是於七、八年前在餐會認識的,伊認識林爭輝後也沒有跟他有任何聯繫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51頁),然被告林爭輝之辯解已與上開供述及其他事證大相逕庭,甚有疑義。
況被告林爭輝於調查官詢問時復供稱,前開買賣南港輪胎股票之資金有向陳光男借錢,因為陳光男以前也有向伊調度資金,所以互相借錢是不計息的,陳光男借錢給伊,知道伊要買南港公司的股票,另伊也有向王美惠借錢,借的錢已經記不清了,也是用來交割南港股票之用,也是由陳郁汶作帳,相關股票帳戶於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有於96年8月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向陳光男、陳光亮、王美惠來借錢,伊向他們3個人借錢大約共5至6億元,都是用來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到目前為止,錢並沒有還,大約還欠他們3個人,共約5至6億元的款項,伊向他們借錢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不用利息,也不用質押股票,因為他們以前也向伊借過錢,彼此有信任,陳光男借錢給伊,應該知道伊係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語(見移送卷第54頁、第76頁、第78頁,偵查卷一第66頁),則其既能於供述中清楚區別係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分別向陳光男、陳光亮、王美惠借錢,自無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將向王美惠借得之資金誤稱係向陳光男所借之虞,其於調查局受詢問時所為向被告陳光男借錢之供述,應可採信。
且衡以被告林爭輝所借得金額之鉅,及彼此交情深厚與其身為南港輪胎公司重要股東之一,與以往經常買賣該公司股票之投資性向等因素,被告林爭輝所供「陳光男應該知道伊係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語,亦符於實情。
又被告陳光男雖辯稱,伊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係借王美惠使用,伊實際使用之帳戶為慶豐銀行嘉義分行、玉山銀行嘉義分行之帳戶,因此林爭輝係向王美惠借款云云,證人陳郁汶雖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王美惠叫伊從陳光男之戶頭匯款至智凱投資公司、元瑞投資公司之帳戶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3頁),然依上開轉帳傳票所載之內容,確為「陳光南借入」及被告林爭輝上開供述以觀,該筆款項顯係被告陳光男出借,尚不能僅因王美惠管理存摺、印鑑而有權提領、匯出,即認為均屬王美惠所有,且王美惠業已過世而無從傳喚詰問,被告林爭輝、陳光男所辯係王美惠借款予林爭輝云云,尚非可採。
(三)被告陳光男係親自下單決定購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決定股票之數量及金額,事後並接受營業員回報,其並非單純出借證券帳戶供他人使用:訊據被告陳光男辯稱其係提供證券帳戶供已故前妻王美惠使用,其並不知情云云,惟查:1.證人即台證(現為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台證證券)營業員葉淑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均有在台證證券開戶,這些帳戶的委託人都是陳光男,也都是融資帳戶,96年到97年這段時間,這8個帳戶都是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成交後伊都會傳真到陳光男給的台北傳真電話,直接把交割單傳過去給陳太太,傳真到00-00000000,但不用在交割單上面記載給何人,因為交割單上面就有買賣股票戶頭的名字,陳光男給伊00-00000000傳真電話時,是跟伊說這個傳真電話是陳太太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反面至第110頁),並有證人葉淑華提供之載有「您好:該客戶如有成交都將當日交割單傳真至台北電話(02)00000000謝謝!」等字樣之紙條,與載有「傳真00-00000000」字樣之電話簿影本各1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一第50至51頁);
而該00-00000000號電話依卷內所附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報表顯示,其用戶名稱為南港輪胎公司,申裝及帳寄地址均為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60 巷10號3樓(見偵查卷一第145頁),與林爭輝於大眾綜合證券將分公司之開戶詢證回函所填寫之地址相同(見調查局三-(五)-1卷第9頁),亦即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之所在地。
可見上開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於台證證券所設之帳戶,形式上係由被告陳光男向營業員下單買賣股票,實際上該等帳戶之買賣股票進出情形,均得由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所掌握一事,應堪認定。
2.證人即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之營業員陳光超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股票下單委託人都是陳光男,因為其等股票帳戶都有委託陳光男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97頁),雖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陳光亮、黃月桃、陳雅禎等人的股票帳戶都是委託陳光男,後來王美惠打電話給伊,剛開始是說要跟陳光男借陳光亮、黃月桃、陳雅禎等人的帳號,伊說可以借但是不能下單,要王美惠去跟陳光男講,因為王美惠沒有這些人的委託單,之後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的股票帳戶還是陳光男親自下單,但交割單不用傳真給陳光男,而是由伊直接打電話給王美惠告知她金額為多少,讓他完成交割,因王美惠要買股票的時候,陳光男就已經有跟伊說下班後要把這些金額告知王美惠,讓她瞭解金額的多寡來完成交割手續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7頁),並證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賣南港輪胎的股票的這個部分,交割的金額都是由王美惠付款,決定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價格、數量,應該是由王美惠決定,王美惠已經有跟伊說過他要跟陳光男借這些帳號,因為當初要完成交割時,陳光男說這些是王美惠買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9頁),則被告陳光男所辯陳雅禎之帳戶係由陳雅禎本人自行下單交易,其帳戶借予王美惠使用云云,即不可採信,被告陳光男係實際打電話下單操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人,已可認定,至其告知陳光超這些股票係王美惠所買,並未經王美惠證實,陳光超上開於原審所證僅屬傳聞,並不足採。
3.此外,關於金鼎證券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之陳光男、謝淑秋帳戶部分,被告陳光男亦供稱:交易均係伊親自以電話下單等語(見移送卷第111頁),至其辯稱係由已故之王美惠指定價格及數量云云,無法經王美惠予以證實,並不足採。
(四)被告林爭輝、詹美年與被告陳光男所為上述買入、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交易行為,係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1.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
違反該項禁止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
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
故必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
而所謂炒作行為,乃就證券集中市場建制之公平價格機能予以扭曲,藉由創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達操縱股票交易市場目的。
故炒作行為人主觀上應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人為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參照)。
行為人有以高於揭示價之價格,連續以大量或分散為數筆方式買進,以致於將市場之買價持續抬高,在「價格優先,優先成交」之原則下,當有可能抬高現行交易市場之價格。
亦即,此項意圖在於行為人明明可以揭示價買進股票,卻偏偏要以高於揭示價或以漲停價買進股票,有違一般交易大眾欲以低價取得股票之心理。
故行為人若有此意向高掛其買進價,應認具有本款之意圖。
2.經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監視部所製作之監視報告分析意見書所載,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之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與被告陳光男所控制之自己及親友所開設之個人帳戶,於前揭分析期間,計有96年8月7日、9日、9月13日、19日、20日、21日、10月3日、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4日、26日、30日、11月1日及97年1月14日、17日、18日等19個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以上(見移送卷第282頁),其中97年1月14日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共買進10035仟股,占市場成交量23114仟股之買進43.41%,該二投資公司係先後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至5檔之價格委託買進(見移送卷第288至289頁);
97年1月18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謝淑秋、陳雅禎共買進7448仟股,占市場成交量34240仟股之買進21.75%,當日該等帳戶亦係先後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至5檔之價格委託買進(見移送卷第291頁),97年1月14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漲幅高達6.94%,當日同類股漲幅為4.35%,較當日加權股價指數之漲幅1.79%高出甚多;
而97年1月18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漲幅為5.00%,當日同類股漲幅為2.77%,較當日加權股價指數之漲幅1.02%亦有相當差距。
3.次查,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之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與被告陳光男所控制之個人帳戶於分析期間162個營業日中,共有85個營業日有成交紀錄,其中96年7月11日、10月15 日、16日、17日、19日、24日、26日、30日、11月1日、97 年1月14日、15日、17日、18日、23日等14個營業日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見移送卷第282至292頁),96年8月7日元瑞投資公司係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及1檔,分2筆委託買進;
同年10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係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7檔及4檔委託賣出,分3筆委託賣出;
同年10月16日智凱投資公司係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及3檔委託賣出,分4筆委託賣出;
同年10月17日智凱投資公司與元瑞投資公司係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賣出,分4筆委託賣出;
同年10月19日元瑞投資公司係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至6檔委託賣出,分10筆委託賣出;
同年10月24日智凱投資公司係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至4檔委託賣出,分7筆委託賣出;
同年10月26日智凱投資公司係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至7檔委託賣出,分3筆委託賣出;
同年10月30日智凱投資公司係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至6檔委託賣出,分3筆委託賣出;
同年11月1日元瑞投資公司係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至6檔委託賣出,分6筆委託賣出;
97 年1月14日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係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至5檔委託買進,分12筆委託買進;
同年1月15日元瑞投資公司係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檔委託買進,分2筆委託買進;
同年1月17日智凱投資公司、元瑞投資公司係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至3檔委託買進,分8筆委託買進;
同年1 月18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係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至5檔委託買進,分10筆委託買進;
同年1月23日元瑞投資公司係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至6檔委託買進,分2筆委託買進。
被告陳光男,於97年1月17日以謝淑秋名義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至6檔委託買進,分2筆委託買進;
同年1月18日以謝淑秋、陳雅禎名義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至5檔委託買進,分3筆委託買進;
同年1月23日以陳雅禎名義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至6檔委託買進,分2筆委託買進(見移送卷第282至292頁,詳如附表三所示)。
其每檔次之價格計算,係依現行股價10元至50元,每檔0.05元,50元至100元,每檔0.10元之設定(見移送卷第292頁)。
4.被告三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共同使用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帳戶,連續以高於或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數檔委託買進、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於將收盤之際急速、大量以高於當時成交價價格委託買進之拉尾盤方式買進或低於當時成交價價格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詳如附表三所示),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甚高,並有超過當日成交量一半以上之情形,尤於97年1月14日至1月23日其等之交易明顯使日平均成交量大幅上揚,有南港股票價量走勢圖在卷可參(見移送卷第308頁),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因其等之買賣操作而使股票成交價格上漲及下跌之情形,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其等委託交易之價格,多有高於成交價4至6檔之價格積極買進及低於成交價3至7檔積極賣出之情形,有違一般投資「買低賣高」之交易常理,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依當時揭示制度,被告既明知如附表三所示各日得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以較高價格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核與其所辯為投資該股票而買進,應考量成本而購入之情形有異,且其等分散多筆連續交易之情形,顯有基於抬高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而買進該檔股票或壓低該股股價而賣出該檔股票之意圖及故意甚明。
被告等上開異常交易行為,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其有意圖誘使人他人買賣該股票之目的,應可認定。
(五)被告林爭輝利用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名義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上開期間該二公司僅有買賣南港輪胎公司1檔股票,依元瑞投資公司帳冊於上開期間獲利10億8018萬6843元、依智凱投資公司帳冊於上開期間獲利3億194萬520元,二者總計13億8212萬7363元:被告林爭輝利用元瑞投資公司名義於上開期間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獲利10億8018萬6843元、利用智凱投資公司名義於上開期間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獲利3億194萬520元,二者總計13億8212萬7363元之事實,業據被告林爭輝於調查局詢問時坦承其係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外借款係因該二公司要買賣股票,該二公司只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該二公司投資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實際由伊操盤,並有向被告陳光男借錢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賣掉之後錢就還給他,伊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向被告陳光男借款約5-6億,都是用來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錢到目前還沒有還,伊自己借款予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僅係用於公司之經營費用由伊先墊款支出,非用於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
該二公司於上開期間之稅前淨益都是來自投資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金額分別為元瑞投資公司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獲利10億8018萬6843元、智凱投資公司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獲利3億194萬520元,都是由伊操盤,指示詹美年下單等語不諱(見移送卷第56頁),並有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97年帳冊存於白色磁碟電子檔之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見移送卷第59-6 8頁),並經檢察官勘驗屬實(98 年度偵字第5385號卷二第1-6頁),被告林爭輝係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該二公司名義之帳戶而為上開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行為,該二公司於該段期間由被告林爭輝操作僅有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而獲利,則上開獲利自屬被告林爭輝等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犯行之獲利,應可認定。
至被告陳光男利用自己及不知情之謝淑秋、陳雅禎帳戶犯罪所得,依檢察官所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無法計算知悉,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爰不予計入其等三人共犯所得,則被告三人於上開期間所犯獲利總計13億8212萬7363元,應可認定。
(六)綜上所述,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原應取決於市場之供需關係,惟被告等人利用其個別之力,以如附表一所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帳戶、附表二所示被告陳光男自己所有及人頭之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連續於盤中或尾盤以高價大量委託買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低價大量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並達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干擾,足以使其他投資人誤解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狀況,其主觀上有以此誘使其他投資人買賣該檔股票,而期能坐收差額利益之意圖甚明,被告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不法炒作股價之犯行堪以認定,其等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亦可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證券交易法修正部分:1.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雖於99年6月2日修正規定:「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惟雖於第1項第1款增列「或第二項規定」,惟此與本案無關,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2.證券交易法另於101年1月4日修正第171條之規定,惟與本案有關者僅有:(一)將該條第5項之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增列第3項之規定而移至第6項,內容一致,應適用新法之條項,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二)將第該條第6項之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移至第7項,內容一致,應適用新法之條項,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共同炒股所得總計13億8212萬7363元,業如上述。
核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高價買入股票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處罰。
其等利用不知情之陳郁汶及營業員黃富裕、葉淑華、陳光超、杜惠美、許美玲、潘慧玲、洪金桐、陳秀娟、張立芝等人遂行前述犯行,為間接正犯。
被告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行為。
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
因之,對於「某公司同一種」有價證券,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809號判決參照)。
被告利用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券帳戶分別在密接時間多次為不法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其目的無非均係為達操縱該股票之股價,其等分別接續實施買進、賣出該檔股票,為接續犯。
四、原判決未就全案事證詳為審酌,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諭知。
爰審酌被告3 人品行、為謀取暴利,恃其資力炒作股價,嚴重紊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且犯後均否認犯行,全無悔意,併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按「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101年1月4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定有明文。
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犯行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法院始得諭知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
本件犯罪所得為13億8212萬7363元,係被告林爭輝利用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名義下單買賣而得,實際上屬被告林爭輝所有。
被告等人上開犯罪行為造成投資人蘇秀蘭等人(詳如附表四)、楊思明等人(詳附表五)受有損害,被害人僅主張:(一)96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及(二)97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予以求償,爰依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計算如下:
(一)96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1.被害人蘇秀蘭等人(詳附表四)係因被告林爭輝等人於96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日操縱南港公司股價向下之行為,致其以低於真實價格(真實價格之認定詳後述)之過低價格賣出南港公司股票而受有價差損害,故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即應以真實價格減去賣出之價格後,乘上其所賣出之股數,為其所得請求賠償之總額。
2.就真實價格之認定,考量操縱行為前之股價,尚未受人為操縱所影響,應較接近市場自然供需機制所形成之股價,故以操縱行為「前」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計算基礎(詳賴英照著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第四冊,第504頁)。
依此標準,以96年10月15 日被告林爭輝等人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收盤價,依卷附之南港輪胎公司成交資訊計算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價格為每股50.76元(53.1+53+52.8+51.8+51.1+50.8+50.9+49.1+47.45+47.5/10=50.755,最後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作為真實價格之計算。
(二)97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操縱股價犯行部分:1.被害人楊思明等人(詳附表五)係因被告林爭輝等人於97年1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操縱南港公司股價向上之行為,致其以高於真實價格(真實價格之認定詳後述)之過高價格買進南港公司股票而受有價差損害,故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即應以買進之價格減去真實價格乘上其所購買之股數,為其所得請求賠償之總額。
若授權人實際賣出之價格高於真實價格,即以其買進之價格減去其實際賣出之價格乘上其所購買之股數為其所得請求賠償之總額,亦即原則上以授權人買進價格與真實價格之差額為損害賠償額,若授權人賣出股票之價額高於真實價格時,則以買進與賣出價格之差額為賠償額。
2.就真實價額之認定,97年1月14日被告林爭輝等人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收盤價,依卷附之南港輪胎公司成交資訊計算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價格為每股每股38.96元(38.4+39.9+38.4+37.85+40.1+37.6+38.6+39.+39.9+39.9+38.9/1 0=38.955 ,最後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作為真實價格之計算。
綜上計算,被告等應賠償予蘇秀蘭等被害人之金額按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共計為被害人蘇秀蘭等人主張之865萬5582元(詳如附表四、附表五),有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訴狀及附卷之被害人交易明細表、買賣報告書、集保存摺影本在卷可參,是被告等扣除應賠償予蘇秀蘭等被害人865萬5582元部分外(按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被告三人就犯罪所得所餘13億7347萬1781元應依101年1月4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原理,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2條第3項、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附表一(被告林爭輝、詹美年使用之帳戶)
┌───┬──────┬─────────┬────────────┐
│編號 │ 姓 名 │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
├───┼──────┼─────────┼────────────┤
│ 一 │元瑞投資公司│宏遠證券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
│ │ │帳號:538G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
│ │ │帳號:77941-5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 │
│ │ │帳號:7893-1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 │
│ │ │帳號:5219-8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康和證券 │第一商業銀行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
│ │ │帳號:52748-1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
│ │ │帳號:115857 │帳號:000000000000 │
├───┼──────┼─────────┼────────────┤
│ 二 │智凱投資公司│宏遠證券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
│ │ │帳號:538G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金鼎證券館前分行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
│ │ │帳號:77940-2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大眾證券松江分行 │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 │
│ │ │帳號:7890-2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 │
│ │ │帳號:5220-8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康和證券 │第一商業銀行 │
│ │ │帳號:13261-1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
│ │ │帳號:52747-8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
│ │ │帳號115831 │帳號:000000000000 │
└───┴──────┴─────────┴────────────┘
附表二:(被告陳光男使用之帳戶)
┌───┬──────┬─────────┬────────────┐
│編號 │姓 名 │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
├───┼──────┼─────────┼────────────┤
│ 一 │謝淑秋 │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公司 │
│ │ │帳號:1-5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
│ │ │帳號:7628-9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二 │陳雅禎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
│ │ │帳號:92917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鼎富證券 │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 │
│ │ │帳號:61225 │帳號:00000000000 │
└───┴──────┴─────────┴────────────┘
附表三(影響股價情形)
┌───┬────┬────┬────┬────────┬─────┬────┐
│編號 │日期 │時間 │投資人 │委買(賣)情形 │佔當日市場│影響股價│
│ │ │ │ │ │成交量比例│ │
├───┼────┼────┼────┼────────┼─────┼────┤
│ │96.7.11 │10時41分│元瑞投資│以新臺幣(下同)│ 18.97% │使成交價│
│ 一 │ │39秒起 │公司 │64.7元、64.8元連│ │64.3元上│
│ │ │ │ │續分2 筆合計委買│ │漲至64.8│
│ │ │ │ │310 仟股 │ │元(上漲│
│ │ │ │ │ │ │5檔) │
├───┼────┼────┼────┼────────┼─────┼────┤
│ │96.10.15│10時16分│元瑞投資│以46.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1秒起 │公司 │賣102仟股 │ │由46.85 │
│ │ │ │ │ │ │元下跌至│
│ │ │ │ │ │ │46.5元(│
│ │ │ │ │ │ │下跌7檔 │
│ │ │ │ │ │ │) │
│ ├────┼────┼────┼────────┤ ├────┤
│ │96.10.15│10時34分│元瑞投資│以46.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二 │ │11秒起 │公司 │賣193仟股(計成 │ │由46.7元│
│ │ │ │ │交167仟股) │ │下跌至 │
│ │ │ │ │ │ 36.88% │46.5元(│
│ │ │ │ │ │ │下跌4檔 │
│ │ │ │ │ │ │) │
│ ├────┼────┼────┼────────┤ ├────┤
│ │96.10.15│11時26分│元瑞投資│以46.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3秒起 │公司 │賣153仟股 │ │由46.7元│
│ │ │ │ │ │ │下跌至 │
│ │ │ │ │ │ │46.5元(│
│ │ │ │ │ │ │下跌4檔 │
│ │ │ │ │ │ │) │
├───┼────┼────┼────┼────────┼─────┼────┤
│ │96.10.16│9時47分 │智凱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53秒起 │公司 │195仟股 │ │由46.2元│
│ │ │ │ │ │ │下跌至46│
│ │ │ │ │ │ │元(下跌│
│ │ │ │ │ │ │4檔) │
│ ├────┼────┼────┼────────┤ ├────┤
│ │96.10.16│10時20分│智凱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51.42% │使成交價│
│ │ │17秒起 │公司 │225仟股 │ │由46.15 │
│ │ │ │ │ │ │元下跌至│
│ │ │ │ │ │ │46元(下│
│ │ │ │ │ │ │跌3檔) │
│ 三 ├────┼────┼────┼────────┤ ├────┤
│ │96.10.16│11時31分│智凱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11秒起 │公司 │200仟股(計成交 │ │由46.2元│
│ │ │ │ │192仟股) │ │下跌至46│
│ │ │ │ │ │ │元(下跌│
│ │ │ │ │ │ │4檔) │
│ ├────┼────┼────┼────────┤ ├────┤
│ │96.10.16│11時42分│智凱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42秒起 │公司 │150仟股(計成交 │ │由46.2元│
│ │ │ │ │85仟股) │ │下跌至46│
│ │ │ │ │ │ │元(下跌│
│ │ │ │ │ │ │4 檔) │
│ │ │ │ │ │ │ │
├───┼────┼────┼────┼────────┼─────┼────┤
│ │96.10.17│12時17分│智凱投資│以47.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8秒起 │公司 │賣134仟股(計成 │ │由47.65 │
│ │ │ │ │交75仟股) │ │元下跌至│
│ │ │ │ │ │ │47.5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
│ │96.10.17│12時37分│智凱投資│以47.3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12秒起 │公司 │賣327仟股(計成 │ │由47.45 │
│ │ │ │ │交62仟股) │ │元下跌至│
│ │ │ │ │ │ │47.3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35.00% │) │
│ 四 ├────┼────┼────┼────────┤ ├────┤
│ │96.10.17│12時50分│智凱投資│以47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39秒起 │公司 │251仟股 │ │由47.15 │
│ │ │ │ │ │ │元下跌至│
│ │ │ │ │ │ │47元(下│
│ │ │ │ │ │ │跌3檔) │
│ ├────┼────┼────┼────────┤ ├────┤
│ │96.10.17│12時53分│元瑞投資│以46.8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3秒起 │公司 │賣200仟股(計成 │ │由46.95 │
│ │ │ │ │交105仟股) │ │元下跌至│
│ │ │ │ │ │ │46.8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96.10.19│9時5分20│元瑞投資│以46.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秒起 │公司 │賣210仟股(計成 │ │由46.65 │
│ │ │ │ │交209仟股) │ │元下跌至│
│ │ │ │ │ │ │46.5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
│ │96.10.19│9時18分 │元瑞投資│以46.7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19秒起 │公司 │賣250仟股(計成 │ │由46.9元│
│ │ │ │ │交117仟股) │ │下跌至 │
│ │ │ │ │ │ │46.7元(│
│ │ │ │ │ │ │下跌4檔 │
│ │ │ │ │ │ │) │
│ ├────┼────┼────┼────────┤ ├────┤
│ │96.10.19│10時31分│元瑞投資│以46.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3秒起 │公司 │賣300仟股(計成 │ │由46.7元│
│ │ │ │ │交248仟股) │ │下跌至 │
│ │ │ │ │ │ │46.5元(│
│ │ │ │ │ │ │下跌4檔 │
│ │ │ │ │ │ │) │
│ ├────┼────┼────┼────────┤ ├────┤
│ │96.10.19│11時10分│元瑞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9秒起 │公司 │400仟股 │ │由46.2元│
│ │ │ │ │ │ │下跌至46│
│ │ │ │ │ │ │元(下跌│
│ │ │ │ │ │ │4檔) │
│ ├────┼────┼────┼────────┤ ├────┤
│ │96.10.19│11時12分│元瑞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15秒起 │公司 │190仟股 │ │由46.3元│
│ │ │ │ │ │ │下跌至46│
│ │ │ │ │ │ │元(下跌│
│ │ │ │ │ │ 59.61% │6檔) │
│ 五 ├────┼────┼────┼────────┤ ├────┤
│ │96.10.19│11時15分│元瑞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16秒起 │公司 │195仟股 │ │由46.25 │
│ │ │ │ │ │ │元下跌至│
│ │ │ │ │ │ │46元(下│
│ │ │ │ │ │ │跌5檔) │
│ ├────┼────┼────┼────────┤ ├────┤
│ │96.10.19│11時18分│元瑞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14秒起 │公司 │200仟股 │ │由46.3元│
│ │ │ │ │ │ │下跌至46│
│ │ │ │ │ │ │元(下跌│
│ │ │ │ │ │ │6檔) │
│ ├────┼────┼────┼────────┤ ├────┤
│ │96.10.19│11時21分│元瑞投資│以46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7秒起 │公司 │200仟股(計成交 │ │由46.3元│
│ │ │ │ │173仟股) │ │下跌至46│
│ │ │ │ │ │ │元(下跌│
│ │ │ │ │ │ │6檔) │
│ ├────┼────┼────┼────────┤ ├────┤
│ │96.10.19│11時27分│元瑞投資│以45.8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2秒起 │公司 │賣200仟股 │ │由45.95 │
│ │ │ │ │ │ │元下跌至│
│ │ │ │ │ │ │45.8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
│ │96.10.19│11時36分│元瑞投資│以45.8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39秒起 │公司 │賣200仟股 │ │由45.95 │
│ │ │ │ │ │ │元下跌至│
│ │ │ │ │ │ │45.8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96.10.24│12時7分 │智凱投資│以45.75元,1筆委│ │使成交價│
│ │ │50秒起 │公司 │賣200仟股 │ │由45.9元│
│ │ │ │ │ │ │下跌至45│
│ │ │ │ │ │ │.75元( │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
│ │96.10.24│12時35分│智凱投資│以45.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39秒起 │公司 │賣210仟股(計成 │ │由45.7元│
│ │ │ │ │交142仟股) │ │下跌至 │
│ │ │ │ │ │ │45.5元(│
│ │ │ │ │ │ │下跌4檔 │
│ │ │ │ │ │ │) │
│ ├────┼────┼────┼────────┤ ├────┤
│ │96.10.24│12時43分│智凱投資│以45.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12秒起 │公司 │賣200仟股(計成 │ │由45.7元│
│ │ │ │ │交39仟股) │ │下跌至45│
│ │ │ │ │ │ │.5 元( │
│ │ │ │ │ │ │下跌4檔 │
│ │ │ │ │ │ │) │
│ ├────┼────┼────┼────────┤ ├────┤
│ │96.10.24│12時59分│智凱投資│以45.3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1秒起 │公司 │賣31仟股 │ │由45.45 │
│ │ │ │ │ │ │元下跌至│
│ 六 │ │ │ │ │ 43.86% │45.3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
│ │96.10.24│13時1分 │智凱投資│以45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45秒起 │公司 │310仟股(計成交 │ │由45.2元│
│ │ │ │ │261仟股) │ │下跌至45│
│ │ │ │ │ │ │元(下跌│
│ │ │ │ │ │ │4檔) │
│ ├────┼────┼────┼────────┤ ├────┤
│ │96.10.24│13時8分 │智凱投資│以45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49秒起 │公司 │150仟股(計成交 │ │由45.2元│
│ │ │ │ │70仟股) │ │下跌至45│
│ │ │ │ │ │ │元(下跌│
│ │ │ │ │ │ │4檔) │
│ ├────┼────┼────┼────────┤ ├────┤
│ │96.10.24│13時12分│智凱投資│以45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45秒起 │公司 │180仟股(計成交 │ │由45.2元│
│ │ │ │ │40仟股) │ │下跌至45│
│ │ │ │ │ │ │元(下跌│
│ │ │ │ │ │ │4檔) │
├───┼────┼────┼────┼────────┼─────┼────┤
│ │96.10.26│10時24分│智凱投資│以45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9秒起 │公司 │220仟股(計成交 │ │由45.35 │
│ │ │ │ │219仟股) │ │元下跌至│
│ │ │ │ │ │ │45元(下│
│ │ │ │ │ │ │跌7檔) │
│ ├────┼────┼────┼────────┤ ├────┤
│ │96.10.26│10時26分│智凱投資│以45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54秒起 │公司 │230仟股(計成交 │ │由45.25 │
│ 七 │ │ │ │67仟股) │ 27.96% │元下跌至│
│ │ │ │ │ │ │45元(下│
│ │ │ │ │ │ │跌5檔) │
│ ├────┼────┼────┼────────┤ ├────┤
│ │96.10.26│11時22分│智凱投資│以44.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1秒起 │公司 │賣255仟股 │ │由44.7元│
│ │ │ │ │ │ │下跌至 │
│ │ │ │ │ │ │44.5元(│
│ │ │ │ │ │ │下跌4檔 │
│ │ │ │ │ │ │) │
├───┼────┼────┼────┼────────┼─────┼────┤
│ │96.10.30│9時52分 │智凱投資│以45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57秒起 │公司 │223仟股 │ │由45.3元│
│ │ │ │ │ │ │下跌至45│
│ │ │ │ │ │ │元(下跌│
│ │ │ │ │ │ │6檔) │
│ ├────┼────┼────┼────────┤ ├────┤
│ │96.10.30│9時53分 │智凱投資│以45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44秒起 │公司 │170仟股 │ │由45.3元│
│ 八 │ │ │ │ │ 46.01% │下跌至45│
│ │ │ │ │ │ │元(下跌│
│ │ │ │ │ │ │6檔) │
│ ├────┼────┼────┼────────┤ ├────┤
│ │96.10.30│9時54分 │智凱投資│以45元,1筆委賣 │ │使成交價│
│ │ │49秒起 │公司 │235仟股 │ │由45.2元│
│ │ │ │ │ │ │下跌至45│
│ │ │ │ │ │ │元(下跌│
│ │ │ │ │ │ │4檔) │
├───┼────┼────┼────┼────────┼─────┼────┤
│ │96.11.1 │9時46分 │元瑞投資│以45.8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1秒起 │公司 │賣100仟股(計成 │ │由45.95 │
│ │ │ │ │交47仟股) │ │元下跌至│
│ │ │ │ │ │ │45.8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
│ │96.11.1 │10時17分│元瑞投資│以45.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4秒起 │公司 │賣329仟股(計成 │ │由45.7元│
│ │ │ │ │交265仟股) │ │下跌至45│
│ │ │ │ │ │ │.5 元( │
│ │ │ │ │ │ │下跌4檔 │
│ │ │ │ │ │ │) │
│ ├────┼────┼────┼────────┤ ├────┤
│ │96.11.1 │10時42分│元瑞投資│以45.1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7秒起 │公司 │賣259仟股(計成 │ │由45.4元│
│ │ │ │ │交179仟股) │ │下跌至45│
│ │ │ │ │ │ │.1 元( │
│ │ │ │ │ │ │下跌6檔 │
│ 九 │ │ │ │ │ 53.17% │) │
│ ├────┼────┼────┼────────┤ ├────┤
│ │96.11.1 │10時49分│元瑞投資│以45.1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5秒起 │公司 │賣110仟股 │ │由45.35 │
│ │ │ │ │ │ │元下跌至│
│ │ │ │ │ │ │45.1元(│
│ │ │ │ │ │ │下跌5檔 │
│ │ │ │ │ │ │) │
│ ├────┼────┼────┼────────┤ ├────┤
│ │96.11.1 │12時42分│元瑞投資│以44.8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52秒起 │公司 │賣200仟股(計成 │ │由45元下│
│ │ │ │ │交143仟股) │ │跌至44.8│
│ │ │ │ │ │ │元(下跌│
│ │ │ │ │ │ │4檔) │
│ ├────┼────┼────┼────────┤ ├────┤
│ │96.11.1 │12時45分│元瑞投資│以44.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46秒起 │公司 │賣300仟股(計成 │ │由44.65 │
│ │ │ │ │交292仟股) │ │元下跌至│
│ │ │ │ │ │ │44.5元(│
│ │ │ │ │ │ │下跌3檔 │
│ │ │ │ │ │ │) │
├───┼────┼────┼────┼────────┼─────┼────┤
│ │97.1.14 │11時35分│元瑞投資│以41元,連續分2 │ │使成交價│
│ │ │4秒起 │公司 │筆合計委買700仟 │ │由40.8元│
│ │ │ │ │股(計成交584仟 │ │上漲至41│
│ │ │ │ │股)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
│ │97.1.14 │11時36分│元瑞投資│以41.2元,連續分│ │使成交價│
│ │ │28秒起 │公司 │2筆合計委買900仟│ │由41元上│
│ │ │ │ │股(計成交798仟 │ │漲至41.2│
│ │ │ │ │股)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
│ │97.1.14 │11時37分│元瑞投資│以41.5元,連續分│ │使成交價│
│ │ │50秒起 │公司 │3筆合計委買1000 │ │由41.25 │
│ │ │ │ │仟股 │ │元上漲至│
│ │ │ │ │ │ │41.5元(│
│ │ │ │ │ │ │上漲5檔 │
│ │ │ │ │ │ │) │
│ 十 ├────┼────┼────┼────────┤ ├────┤
│ │97.1.14 │11時39分│元瑞投資│以漲停板價41.6元│ 43.41% │使成交價│
│ │ │13秒起 │公司 │,連續分3 筆合計│ │由41.4元│
│ │ │ │ │委買1500仟股 │ │上漲至漲│
│ │ │ │ │ │ │停價41.6│
│ │ │ │ │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
│ │97.1.14 │11時49分│元瑞投資│以漲停板價41.6元│ │使成交價│
│ │ │56秒起 │公司 │,1筆委買450仟股│ │由41.35 │
│ │ │ │ │(計成交268仟股 │ │元上漲至│
│ │ │ │ │) │ │漲停價 │
│ │ │ │ │ │ │41.6元(│
│ │ │ │ │ │ │上漲5檔 │
│ │ │ │ │ │ │) │
│ ├────┼────┼────┼────────┤ ├────┤
│ │97.1.14 │12時28分│智凱投資│以漲停板價41.6元│ │使成交價│
│ │ │51秒起 │公司 │,1筆委買499仟股│ │由41.4元│
│ │ │ │ │(計成交151仟股 │ │上漲至漲│
│ │ │ │ │) │ │停價41.6│
│ │ │ │ │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97.1.15 │10時24分│元瑞投資│以漲停板價44.5元│ 13.66% │使成交價│
│ │ │27秒起 │公司 │,連續分2筆合計 │ │由44.2元│
│ │ │ │ │委買500仟股(計 │ │上漲至漲│
│ │ │ │ │成交455仟股) │ │停價44.5│
│ │ │ │ │ │ │元(上漲│
│ │ │ │ │ │ │6檔) │
├───┼────┼────┼────┼────────┼─────┼────┤
│ │97.1.17 │9時15分 │智凱投資│以45.2元,連續分│ │使成交價│
│ │ │29秒起 │公司 │2筆合計委買500仟│ │由45元上│
│ │ │ │ │股(計成交84仟股│ │漲至漲停│
│ │ │ │ │) │ │價45.2元│
│ │ │ │ │ │ │(上漲4 │
│ │ │ │ │ │ │檔) │
│ ├────┼────┼────┼────────┤ ├────┤
│ │97.1.17 │9時52分 │智凱投資│以46元,1筆委買 │ │使成交價│
│ │ │起 │公司 │340仟股 │ │由45.8元│
│ │ │ │ │ │ │上漲至46│
│ │ │ │ │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
│ │97.1.17 │9時59分 │元瑞投資│以46.5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38秒起 │公司 │買490仟股(計成 │ │由46.35 │
│ │ │ │ │交466仟股) │ │元上漲至│
│ │ │ │ │ │ │46.5元(│
│ │ │ │ │ │ │上漲3檔 │
│ │ │ │ │ │ │) │
│ ├────┼────┼────┼────────┤ ├────┤
│ │97.1.17 │10時4分 │元瑞投資│以46.5元,1筆委 │ 36.03% │使成交價│
│ │ │14秒起 │公司 │買499仟股(計成 │ │由46.35 │
│ │ │ │ │交152仟股) │ │元上漲至│
│ │ │ │ │ │ │46.5元(│
│ │ │ │ │ │ │上漲3檔 │
│ │ │ │ │ │ │) │
│ ├────┼────┼────┼────────┤ ├────┤
│ │97.1.17 │10時7分 │元瑞投資│以46.3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1秒起 │公司 │買499仟股(計成 │ │由46元上│
│ │ │ │ │交88仟股) │ │漲至46.3│
│ │ │ │ │ │ │(上漲6 │
│ │ │ │ │ │ │檔) │
│ ├────┼────┼────┼────────┤ ├────┤
│ │97.1.17 │10時8分 │元瑞投資│以46.5元,連續分│ │使成交價│
│ │ │15秒起 │公司 │2筆合計委買500仟│ │由46.3元│
│ │ │ │ │股 │ │上漲至 │
│ │ │ │ │ │ │46.5元(│
│ │ │ │ │ │ │上漲4檔 │
│ │ │ │ │ │ │) │
│ ├────┼────┼────┼────────┤ ├────┤
│ │97.1.17 │11時59分│謝淑秋 │以45元,1筆委買 │ │使成交價│
│ │ │31秒起 │ │200仟股(計成交 │ │由44.8園│
│ │ │ │ │46仟股) │ │上漲至45│
│ │ │ │ │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
│ │97.1.17 │12時30分│謝淑秋 │以45.8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58秒起 │ │買200仟股 │ │由45.5元│
│ │ │ │ │ │ │上漲至漲│
│ │ │ │ │ │ │停價45.8│
│ │ │ │ │ │ │(上漲6 │
│ │ │ │ │ │ │檔) │
├───┼────┼────┼────┼────────┼─────┼────┤
│ │97.1.18 │9時19分 │謝淑秋 │以45元,1筆委買 │ │使成交價│
│ │ │27秒起 │ │50仟股(計成交 │ │由44.75 │
│ │ │ │ │455仟股) │ │元上漲至│
│ │ ├────┼────┼────────┤ │漲停價45│
│ │ │9時19分 │陳雅禎 │以45元,1筆委買 │ │(上漲5 │
│ │ │35秒起 │ │50仟股 │ │檔) │
│ ├────┼────┼────┼────────┤ ├────┤
│ │97.1.18 │9時29分 │元瑞投資│以45.75元,1筆委│ │使成交價│
│ │ │40秒起 │公司 │買100仟股(計成 │ │由45.5元│
│ │ │ │ │交52仟股) │ │上漲至 │
│ │ │ │ │ │ │45.75元 │
│ │ │ │ │ │ │(上漲5 │
│ │ │ │ │ │ │檔) │
│ ├────┼────┼────┼────────┤ ├────┤
│ │97.1.18 │9時31分 │元瑞投資│以46元,連續分2 │ │使成交價│
│ │ │37秒起 │公司 │筆合計委買800仟 │ │由45.8元│
│ │ │ │ │股(計成交711仟 │ │上漲至46│
│ │ │ │ │股)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
│ │97.1.18 │11時9分 │陳雅禎 │以46.8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6秒起 │ │買300仟股 │ │由46.6元│
│ │ │ │ │ │ │上漲至 │
│ │ │ │ │ │ │46.8元(│
│ │ │ │ │ │ │上漲4檔 │
│ │ │ │ │ │ 21.75% │) │
│ ├────┼────┼────┼────────┤ ├────┤
│ │97.1.18 │11時44分│元瑞投資│以47.5元,連續分│ │使成交價│
│ │ │33秒起 │公司 │3筆合計委買1000 │ │由47.35 │
│ │ │ │ │仟股(計成交646 │ │元上漲至│
│ │ │ │ │仟股) │ │47.5元(│
│ │ │ │ │ │ │上漲3檔 │
│ │ │ │ │ │ │) │
│ ├────┼────┼────┼────────┤ ├────┤
│ │97.1.18 │12時36分│元瑞投資│以48元,連續分2 │ │使成交價│
│ │ │26秒起 │公司 │筆合計委買72仟股│ │由47.8元│
│ │ │ │ │ │ │上漲至48│
│ │ │ │ │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
│ │97.1.18 │12時58分│智凱投資│以48元,1筆委買 │ │使成交價│
│ │ │20秒起 │公司 │499仟股(計成交 │ │由47.8元│
│ │ │ │ │147仟股) │ │上漲至48│
│ │ │ │ │ │ │元(上漲│
│ │ │ │ │ │ │4檔) │
│ ├────┼────┼────┼────────┤ ├────┤
│ │97.1.18 │13時8分 │智凱投資│以49元,1筆委買 │ │使成交價│
│ │ │1秒起 │公司 │319仟股 │ │由48.75 │
│ │ │ │ │ │ │元上漲至│
│ │ │ │ │ │ │49元(上│
│ │ │ │ │ │ │漲5檔) │
├───┼────┼────┼────┼────────┼─────┼────┤
│ │97.1.23 │9時46分 │陳雅禎 │以44.4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32秒起 │ │買200仟股(計成 │ │由44.1元│
│ │ │ │ │交145仟股) │ │上漲至 │
│ │ │ │ │ │ │44.4元(│
│ │ │ │ │ │ │上漲6檔 │
│ │ │ │ │ │ │) │
│ ├────┼────┼────┼────────┤ ├────┤
│ │97.1.23 │9時48分 │陳雅禎 │以45元,1筆委買 │ │使成交價│
│ │ │51秒起 │ │400仟股(計成交 │ │由44.8元│
│ │ │ │ │383仟股) │ │上漲至漲│
│ │ │ │ │ │ │停價45(│
│ │ │ │ │ │ │上漲4檔 │
│ │ │ │ │ │ │) │
│ ├────┼────┼────┼────────┤ 18.85% ├────┤
│ │97.1.23 │10時14分│元瑞投資│以45.5元,1筆合 │ │使成交價│
│ │ │36秒起 │公司 │計委買410仟股( │ │由45.2元│
│ │ │ │ │計成交381仟股) │ │上漲至 │
│ │ │ │ │ │ │45.5元(│
│ │ │ │ │ │ │上漲6檔 │
│ │ │ │ │ │ │) │
│ ├────┼────┼────┼────────┤ ├────┤
│ │97.1.23 │11時11分│元瑞投資│以43.7元,1筆委 │ │使成交價│
│ │ │25秒起 │公司 │買200仟股(計成 │ │由43.5元│
│ │ │ │ │交96仟股) │ │上漲至 │
│ │ │ │ │ │ │43.7元(│
│ │ │ │ │ │ │上漲4檔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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