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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德宗
中和區戶政事務所)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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