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來忠
(桃園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9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