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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如中
指定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7 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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