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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賜麟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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