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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丞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3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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