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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瑀潔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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