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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錦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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