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訴,2635,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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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定榮


送達代收人 羅奕永
第 一 審
選任辯護人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揆諸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裁定命上訴人及第一審辯護人補正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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