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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盈盈(原名楊李淑貞)
即 被 告 郭素惠
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1 年6 月11日第一審判決(95 年度訴字第1628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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