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訴,285,201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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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廉濤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廉濤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廉濤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7 月25日延長羈押2 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0日訊問被告周廉濤後,審酌被告之自白,證人郭山仁、林志仁、葉昇瑋、潘國震之證詞,以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事證,認被告犯罪情節非輕,原審並處以重刑,客觀上增加被告逃匿之動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9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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