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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健榮
之1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穎龍
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黃繼岳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懷珉
弄5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袁從楨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淑琬
指定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美智
38號
指定辯護人 蕭俊龍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俊達
3弄31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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