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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井
指定辯護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井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正井前經本院認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9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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