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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政龍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庸善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余宗鳴律師
張玉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政龍、林庸善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1年10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政龍、林庸善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10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第1、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0月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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