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訴,806,2012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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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孟哲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孟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孟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 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101 年6 月12日、101 年8 月12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迄今延長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余孟哲後,認被告余孟哲犯罪嫌疑重大,並審酌被告余孟哲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余孟哲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10月1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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