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鴻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和成
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01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鴻昌、陳和成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鴻昌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另被告陳和成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嫌疑重大,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執行羈押,並自101 年6 月13日、101 年8 月13日起先後延長羈押,而2 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1 年10月12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 人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1 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