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林之凡前於民國97年間,經鍾達煜(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二、嗣鍾達煜於97年9月間,因其經營位在臺北縣板橋市(現改
- 三、嗣於98年3月間,林之凡與鍾達煜因不明原因交惡,楊宗達
- 四、林之凡於上開在土城金城路真鍋咖啡店妨害鍾達煜、楊宗達
- 五、案經鍾達煜、楊宗達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林之凡雖對附表一所示之同案被告鍾達煜支票存入
- (一)重利犯行部分:
- (二)妨害自由犯行部分:
- (三)恐嚇犯行部分:
- 二、論罪科刑:
- (一)被告林之凡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
- (二)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罪,
- (三)被告林之凡就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 (四)被告林之凡就其事實欄二、三、四所犯之各該罪,犯意各別
-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四、原審認被告林之凡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 五、末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查係被告林之凡因事實欄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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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之凡原名林麗珠.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周詩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3 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063 、20191 、2472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之凡部分撤銷。
林之凡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同表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沒收。
事 實
一、林之凡前於民國97年間,經鍾達煜(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3 號判處無罪,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介紹認識楊宗達(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3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仟元折算1日,未上訴而確定)後,知悉楊宗達有從事仲介貸放高利貸(利息高達月息十分,即年息120%),即於同年9月間與楊宗達合意,由伊提供資金透過楊宗達尋找借款客戶貸放高利貸款賺取利息,二人約定之貸放高利貸款之方式,係由林之凡以伊不知情之母親林呂明妹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立帳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呂明妹帳戶)、楊宗達以其不知情之胞妹楊安婷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立帳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安婷帳戶),先於97年9月17日辦妥約定資金往來帳戶後,由楊宗達出面尋找須借貸款項客戶,於尋得客戶並約定借貸款項及利息之後,楊宗達即將自客戶洽得之放貸總額所需之金額通知位居幕後之林之凡,由林之凡將放款金額自林呂明妹帳戶匯入楊安婷帳戶,再由楊宗達將匯入金額自楊安婷帳戶提領出,要求客戶簽發與欲借貸金額同額之票面金額之發票日在後之遠期支票後,將票面金額扣除約定利息後之剩餘金額貸予客戶,除將收取之客戶支票存入林呂明妹帳戶內外,並將自上開貸放款項所扣除之利息之半額以匯款匯回林呂明妹帳戶或以現金交付林之凡之方式,而由其取得該預扣利息之半額,林之凡則取得該預扣利息之半額及支票兌現時之預扣利息差額。
二、嗣鍾達煜於97年9 月間,因其經營位在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路111 號之立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營運上亟需持續調用資金,遂透過楊宗達表示欲持續不定期借貸款項,楊宗達即與林之凡共同基於收取重利之犯意聯絡,乘鍾達煜急迫需款恐急,接續自97年9月26日起,以上開貸款方式,月息約十分計算,預先扣除利息,分批貸款予鍾達煜,由鍾達煜於附表二所示之各該時間,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筆支票予楊宗達(支票帳戶皆為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林之凡與楊宗達因而共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筆款項約定利息之重利。
三、嗣於98年3月間,林之凡與鍾達煜因不明原因交惡,楊宗達仲介貸款客戶有未能按期還款問題,且其因先前與鍾達煜就上開借款額度簽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融資融通使用契約書」,並認為楊宗達既係鍾達煜所介紹,鍾達煜亦應對楊宗達仲介之貸款債務負責,遂向楊宗達表示欲將鍾達煜因貸款而簽發之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支票之款項提前收回,經聯繫後,三人約於同年4月6日晚間在土城金城路真鍋咖啡店會面。
嗣於同日晚間,楊宗達偕同友人鄭寬澤、余松佑、鄭寬仁、秦瑋妊抵達該店後,見林之凡已在店內,遂單獨前往林之凡所坐客席與林之凡會面,並等待鍾達煜,而鄭寬澤、余松佑、鄭寬仁、秦瑋妊則至遠離該桌之客席等待楊宗達。
嗣鍾達煜單獨前來並坐於林之凡、楊宗達所坐之該客席後,林之凡即基於邀同伊友人找人以強制力限制楊宗達、鍾達煜行動自由並達成伊對該二人所欲求之妨害自由犯意,以電話聯絡不詳姓名綽號「阿寶」之成年男子,由「阿寶」於同日晚間10時41分許,帶同不詳姓名綽號「小虎」成年男子等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數十人前往該店內後,先由林之凡、「阿寶」、「小虎」等五至六人待在店內,將鍾達煜、楊宗達分隔坐二桌並由不詳友人與該二人同坐,其餘友人在店外圍觀待命,限制二人離開該店,再由「阿寶」、「小虎」、林之凡穿梭於該二桌,先後以個別或共同脅迫之方式,要求楊宗達、鍾達煜應償付林之凡金錢,並示意店外有其等人馬待命,致使二人心生畏懼,而鄭寬澤、余松佑、鄭寬仁、秦瑋妊見「阿寶」等人眾多,亦在旁不敢多過問。
嗣因鍾達煜不願順從「小虎」之要求並表示欲聯絡友人陳綱佐協助,經「小虎」與陳綱佐電話聯絡後,「小虎」因認陳綱佐將出面處理,鍾達煜遂趁隙離去;
楊宗達則在「阿寶」逼迫下,簽立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後,始與鄭寬澤、余松佑、鄭寬仁、秦瑋妊離去。
四、林之凡於上開在土城金城路真鍋咖啡店妨害鍾達煜、楊宗達自由後,仍對鍾達煜心有不滿,遂基於恐嚇之犯意,於98年4月26日晚間11時13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五編號75所示之「我這輩子跟你冤仇深四海,也過要害死你,我只要你們環我前(註:應為『還我錢』),那我不叫兄弟叫人,你們不要步環(註:應為『不還』),不然你麼就死定了,我會讓你生不如死,找人給你死,埋了,還錢,其它好說」之客觀上屬加害生命身體之訊息之簡訊,至鍾達煜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使鍾達煜心生畏懼,而危害於鍾達煜之安全。
嗣鍾達煜、楊宗達因認無該本票面額所載債務,遂於同年月8日向警報案後,由警持票於同年5月14日前往林之凡住處搜索,並搜得鍾達煜簽發之支票,及楊宗達自其他客戶取得交付林之凡之支票,始查知上情。
五、案經鍾達煜、楊宗達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同案被告楊宗達、鍾達煜於警詢所為之陳述,為被告林之凡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被告林之凡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同案被告楊宗達、鍾達煜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檢察官又未舉出上開警詢筆錄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同案被告楊宗達、鍾達煜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同案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及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之凡雖對附表一所示之同案被告鍾達煜支票存入林呂明妹中國信託帳戶紀錄、林呂明妹帳戶與楊安婷帳戶交易紀錄、附表三、四所示之由伊提出之簡訊所示之各該資金往來及各該簡訊內容等事實,均不爭執,且坦承伊確有與「阿寶」等人於事實欄三所示之時間與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於土城金城路真鍋咖啡店碰面,由「阿寶」使同案被告楊宗達簽發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之事實,另於偵查中坦承事實欄四所示之簡訊確係伊傳送予同案被告鍾達煜,惟均矢口否認涉犯有重利、妨害自由、恐嚇之犯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預扣部分是同案被告楊宗達、鍾達煜處理的,伊沒有借錢給鍾達煜,98年4月6日晚上那天我們是要討論帳冊,因為同案被告楊宗達說要把帳冊拿給伊看,當時因為伊是一個人過去,伊才事後請阿寶過來,簽本票之事是同案被告楊宗達在事前電話中說他願意寫的,他願意簽本票給伊視同他願意負責任,伊記得那時伊有去洗手間,回來之後,本票好像已經在桌上,附表五編號75所示之簡訊部分不是伊寫的,伊寫的內容不是這樣,附表五編號59、62所示之簡訊部分,第一封伊承認伊有發,第二、三封不是伊發的,尤其第三封與伊原始內容完全不同,是被竄改的云云。
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辯稱:當初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是以投資當鋪的名義,同案被告鍾達煜主動提出要簽保證條款,如果資金短少,金額他會補進來,等於讓伊沒有損失,他們利息給伊三分,他給誰伊都不曉得,伊的帳戶伊都算不出來,同案被告楊宗達、鍾達煜業務都是他們在處理,半數的話,他的帳戶也要用半數,但如果伊是收的人,伊根本都看不出來,算不出來,同案被告楊宗達、鍾達煜他們應該要算出來,伊在公開場合,我們是要討論帳戶的事情,時間、地點都是同案被告楊宗達打電話跟伊約的,我們是討論為何錢會不見,都是帳務上的事,我們也沒有對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限制自由,純粹就是談事情,附表五編號75所示之簡訊部分,伊沒有發這封簡訊,伊發的伊有呈上,不是這樣的內容,附表五編號59、62所示之簡訊部分,只有第一封是伊發,其他兩封不是伊發的云云。
被告之辯護人辯稱:重利罪部分是同案被告鍾達煜告訴被告可以投資,利息3到5分,同案被告鍾達煜說公司需要借款,然經原審調查證據發現立榛不動產往來資料,其借款時間的銀行戶頭裡面沒有短少資金,甚至有大筆資金存到帳戶裡面,且無立刻領出,代表其公司並沒有欠錢,故同案被告鍾達煜並無急率、無經驗等情形,同案被告楊宗達亦稱放款時,被告是完全不知情的云云;
妨害自由部分,當時有土城分局的警員到場,為何同案被告鍾達煜及楊宗達不報案、不跟警員走,證人鄭寬澤於原審亦證稱言語肢體上沒有衝突,故被告並無不讓他們離去之情形云云;
恐嚇部分,被告坦承與同案被告鍾達煜有互罵,所以有傳簡訊,但與照片上的簡訊內容不符合云云。
惟查:
(一)重利犯行部分:1.被告林之凡雖否認有事實欄二所示之重利犯行,惟同案被告楊宗達確係從事貸放高利貸款,貸款予楊宗達利息以月息十分計算,預先扣除之事實,除據同案被告楊宗達自白明確外(見原審卷三226頁背面),並經同案被告鍾達煜、證人林香君及唐玲玲證述其貸款利息高達月息十分即年利率120%等情無誤(見98年度偵字第20191號卷第122頁背面、原審卷二141頁、原審卷三133、134、135、223頁背面)(98年度偵字第14063號卷第235-236頁、98年度偵字第20191卷第170-171頁、98年度偵字第24720號卷第64-65頁)。
同案被告楊宗達自97年9月26日起與被告林之凡以月息十分之高利,分批貸款予鍾達煜,預先扣除利息,由鍾達煜於附表二所示之各該時間,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筆支票予楊宗達(支票帳戶皆為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事實,亦據楊宗達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自白明確,核與同案被告鍾達煜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之同案被告鍾達煜支票存入林之凡所使用之林呂明妹中國信託帳戶紀錄、楊宗達所使用之楊安婷帳戶交易紀錄、票據紀錄查詢明細表在卷可查。
被告林之凡取得鍾達煜所簽發附表二編號21至24所示之支票事後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鍾達煜提起民事訴訟,經該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413號民事簡易判決判處鍾達煜應給付被告林之凡140萬元及其利息,有該判決原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95頁),則被告林之凡與楊宗達顯係共同乘鍾達煜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高達月息十分之重利之事實,應可認定。
2.被告林之凡雖辯稱係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以經營當舖之名義,誘騙其投資,並以附表二所示之融資融通契約書及附表三、四所示之簡訊為據,然查:⑴被告林之凡、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就該融資融通契約書之陳述,略以:①於98年6月10日、98年7 月7 日檢察官對同案被告鍾達煜、被告林之凡之偵訊中,同案被告鍾達煜就該融資融通契約書向檢察官陳稱該契約書係同案被告楊宗達所交付,以其借款額度較大,要其簽名較有保障,其才知悉貸款金主係被告林之凡(見98年度偵字第14063 號卷第50、70頁)。
②於98年9 月9 日被告林之凡告訴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共同詐欺案件之檢察官對渠等三人與案外人楊安婷之偵訊中,先由被告林之凡當庭向檢察官告訴同案被告鍾達煜於97年8 月間向伊佯稱設當鋪需要資金周轉,並視營利狀況分給紅利,並由同案被告鍾達煜簽立該融資融通契約書保證如錢不見,願意賠償損失之證明云云(見98年度偵字第14063 號卷第133 頁);
再由同案被告鍾達煜於被告林之凡為上開指訴後,就該融資融通契約書簽立原因稱:那是同案被告楊宗達說是告訴人要伊簽的,說伊若不簽就借不到錢,他說是250 萬元的話,就要簽成500 萬元,年利率約120 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4063 號卷第135 頁)。
③於98年10月9 日檢察官對被告林之凡、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偵訊中,經檢察官向同案被告鍾達煜訊問借款過程,由同案被告鍾達煜當場陳述以:伊向楊借的,伊沒有直接向林麗珠(即林之凡)借錢,伊是在借第二次時伊有簽資金融通契約時,伊在上面看到林麗珠的名字,當時伊有問楊宗達,所以伊就知道楊宗達後面的金主是林麗珠,所以伊認為伊的確有向林麗珠借錢,也都有還,只是利息實在太高等語後,再經檢察官提示該融資融通契約書當庭向渠等三人訊問簽名是否真正,而先由被告林之凡先陳述以:這是鍾達煜傳給伊簽的,上面是伊的簽名沒錯等語,再由同案被告鍾達煜陳述:是伊簽的,內容是他們寫來給伊簽的,這是在伊開立第二張支票時簽的,伊支票是板信民族分行(帳號略)等語後,同案被告楊宗達就該融通契約書則稱:那張契約書是客戶跳票處理時伊才看到的,一開始伊沒有看過那張契約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4063 號卷第143 頁)。
⑵是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如確如被告林之凡所辯稱之係共同佯稱開設當鋪並由同案被告鍾達煜簽立該融資融通契約書對伊詐騙,則該二人除於事前有共同謀畫外,於事後遭告訴後亦應共同掩飾其二人犯行,則就相關證據之供述,理應暗謀為一致之供述,惟同案被告楊宗達於同案被告鍾達煜於上開各該偵訊就該融資契約書之簽立原因為上開陳述後(且其亦曾同庭聽聞),卻為反於同案被告鍾達煜與被告林之凡之陳述,依上開偵查過程之陳述,顯已難認被告林之凡以該融資融通契約書之抗辯係為可採。
⑶此外,依被告林之凡告訴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共同詐欺之告訴意旨係該二人以佯稱開設當鋪唆使伊投資,除由被告鍾達煜簽立該融資融通契約書外,並約定以楊安婷帳戶為資金往來帳戶後,初期雙方合作尚無異狀,被告亦依被告二人指示將款項匯入楊安婷帳戶,嗣才發現異狀云云(見被告林之凡之告訴狀及偵查答辯狀),惟依依融資融通契約書之備註之紀載,林之凡就該契約書之融資額度500萬元,第一階段之融資300萬元,係於97年9月17日到位,而第二階段之融資200萬元,則於97年9月30日到位,惟如依被告林之凡上開詐欺告訴意旨,該等款項係用以投資當鋪用,且該款項係匯入楊安婷帳戶,然以楊安婷帳戶與林呂明妹帳戶雖係於97年9月17日向銀行辦妥為約定轉帳帳戶,惟楊安婷帳戶自97年9月17日至同年月30日,僅於同年月26日有80萬元、50萬元二筆之無摺存款、於同年月27日有9萬9千元、4萬7千元之提款機存款、於同年月30日以林呂明妹帳戶金融卡轉帳60萬元,而無該融資融通契約書所載之第一、二階段融資金額,依上開資金往來資料,被告林之凡上開抗辯,除益徵無理由外,被告林之凡於偵查中以告訴狀及答辯狀提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該融資融通契約書影本與疑似該契約書背面之約定楊安婷帳戶為約定轉帳帳戶影本,是否屬同一文件以及該二文件之相互關聯性,應非如被告林之凡所述,亦堪認定。
⑷另斟酌同案被告楊宗達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同案被告鍾達煜與被告林之凡就事實欄二所示之該貸款關係,係曾簽立有融資契約書,惟係以其自己名義與同案被告鍾達煜簽立,而非附表二所示之該融資融通契約書,該張融資融通契約書係本案經偵查後,其於偵查中始才見過該張融資融通契約書,該張融資融通契約書應與事實欄二所示之該貸款關係無關,同案被告鍾達煜陳述之該融資融通契約書係其交與渠簽名等情係為錯誤之證言(見原審99年8 月20日、100 年9 月20日、100 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並參照附表五、六所示之簡訊內容,顯示被告林之凡與同案被告鍾達煜間關係及該二人發生爭執後至98年3 月18日時均尚有被告林之凡將財產信託予同案被告鍾達煜之關係(見附表五編號53所示之簡訊及被告林之凡於100 年12月19日審判程序之陳述),附表二所示之該融資融通契約書,非無可能係同案被告鍾達煜與被告林之凡間因其他法律關係所簽立,而與本案借貸無涉。
3.至被告林之凡及其辯護人雖以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同案被告鍾達煜傳與被告林之凡之「妳玩股票我就把番薯當舖那裡卡掉,妳真是執迷不悟,要去送死前,把之前賣股票差價先給我」簡訊、附表五編號39所示之被告林之凡傳與同案被告鍾達煜之「煜,番薯現在當舖放款兩頭忙已經有五日該收款改名日處理現象,以後當舖開他會更忙,你要跟他說放款部份他要親力親為我不希望他業務忙不過讓他人處理這部份,收到讓我知道不要不做聲」簡訊內有「當鋪」用詞,辯稱確實有開設當鋪之事,然以:⑴關於「當鋪」此一用詞,於法律上固係指當鋪法所稱之當鋪,惟於民眾日常生活中,「當鋪」一詞,除有多義性外,另涉及對事實之語言指涉之問題。
亦即,民間用語所稱之當鋪,除指涉對象為當鋪法所稱之當鋪外,另可能基於當鋪主要功能係在貸放金錢,而於語意上指涉非屬金融機構之從事民間放款者,而包含合法或非法質借與放貸等一切之交易行為,是基於此種認知,於事實認定上,自不能陷於文字之表面意義,而忽略用語之指涉對象含意。
⑵查同案被告楊宗達就被告林之凡提供資金共同貸放高利貸之關係,前於偵訊中陳述以:資金來源是向林麗珠取得,取得時有告知林麗珠使用目的,林麗珠知情伊拿的錢是放款給客人用,伊有向林麗珠說過伊是做高利貸,因一開始林麗珠就問過伊這是不是所謂的地下錢莊等語(見98年10月9 日偵訊筆錄,98年度偵字第20191 號卷第126 至127 頁)。
依民間對地下錢莊之認知,即係單純從事無擔保或簽發票據放款,並亦有以當鋪名稱統稱,況被告林之凡就上開附表五編號39所示之簡訊中,亦將「當鋪」與「放款」並列,另再參酌附表五編號16所示97年11月25日被告林之凡與同案被告鍾達煜之簡訊中,就該放款所轉寄之同案被告楊宗達簡訊係提及押票入帳、未開支票而開本票且未入帳情形等內容,堪推認應在討論由客戶簽發票據放款之問題,而屬民間常見之地下錢莊或當鋪之收受票據放款類型,是在此意義上,上開簡訊中先後所出現之當鋪用詞,其所指實際情節,應非被告林之凡所辯稱之情節。
⑶此外,參酌附表五、六所示被告林之凡與同案被告楊宗達間之簡訊內容,多屬同案被告楊宗達向被告林之凡調款,並再將收得利息回報與被告林之凡簡訊,而調款時間與金額存入時間,查亦大抵與楊安婷帳戶及林呂明妹帳戶間交易情形,大致相符,是依此證據,堪認同案被告楊宗達所陳述之替被告林之凡貸放高利貸之事實,應屬實在。
被告林之凡辯稱之開設當鋪云云,縱假設該事實確屬存在,惟參照上開附表五編號39所示簡訊中之「當鋪」於同一簡訊先後出現,且為不同指涉之情形,仍不影響被告林之凡有透過同案被告楊宗達貸放高利貸之事實。
⑷至同案被告鍾達煜就附表五編號39所示簡訊之卡掉當鋪之用語,依前述之同案被告鍾達煜與被告林之凡間之關係,參照該通簡訊時間、同案被告鍾達煜自陳於第二次借款後知悉同案被告楊宗達金主為被告林之凡之情節,此部分係涉及同案被告鍾達煜與被告林之凡二人間均未陳述明確之關係,而與被告林之凡就本案重利犯行,顯然無涉。
4.依上開事證,被告林之凡上開辯詞,均難認可採,是被告林之凡就事實欄二所示之共同重利犯行,堪能認定。
(二)妨害自由犯行部分:1.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翻拍自土城金城路真鍋咖啡店店內監視錄影器之採證照片共13幀(本案警員未複製該監視錄影檔案,僅自錄影影像翻拍照片,同局99年4月27日北縣警土刑字第0990015316號函、101年7月25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1510 1953號函)(見原審卷一第102至105頁),照片時間,係自98年4月6日(下稱同日)晚間10時41分38秒至同年月7日(下稱翌日)凌晨00時03分14秒,照片約略如下:⑴自店內走道形空間之客席位置遠景視角(下稱店內長形空間客席遠景),一張照片(見原審卷一第103 頁左下),照片資訊如下:照片時間:同日晚間10時41分38秒。
照片情景:於螢幕左邊為一列可坐4 至6 人之客席,自螢幕之底部至上方,參照下列近景影像,可辨識至少有三張該種客席(由螢幕底至上,下分稱第一、二、三張,第一張最接近錄影機,影像最大,依次遞減),該客席列旁為走道,螢幕最右邊為牆面。
照片內容:a.於第一張客席,有4 人坐在該客席上,依證人鄭寬澤(100 年8 月15日審判筆錄第8 、11頁)、余松佑(100 年8月15日審判筆錄第52頁)、鄭寬仁(100 年9 月20日審判筆錄第6 頁)之證言,該4 人應即為鄭寬澤、余松佑、鄭寬仁、秦瑋妊。
b.於第三張客席,係有3 人,依卷內全部照片所示之各人衣著,參照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指認與證人鄭寬澤、余松佑、鄭寬仁證言,該客席係坐被告林之凡、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3 人。
⑵上開店內走道形空間之客席位置近景視角(下稱店內長形空間客席近景),共7 幀照片,照片資訊如下:A.同日晚間11時43分間照片(共2 幀,見原審卷一第104 頁之左上及右上):照片時間:同日晚間11時43分15秒及22秒。
照片情景:同上開遠景照片視角,僅螢幕底緣即為該第一張客席之桌面位置。
照片內容:a.於第一張客席,可見綽號「阿寶」之光頭男子,向螢幕底部而未攝入影像之人談話,被告林之凡則螢幕右方之走道上或坐或立,該未攝入影像之人,依下段照片判斷,應為同案被告楊宗達。
b.於第三張客席,有3人坐於該客席。
B.同日晚間23時54至57分間照片(共4 幀,見原審卷一第103頁右上、第104 頁左下、第105 頁之2 幀):照片時間:①同日晚間23時54分00秒、②同日晚間56分36秒及54秒、③同日晚間57分12秒。
照片情景:同前段A.所示。
照片內容:a.於第一張客席,可見綽號「阿寶」,向螢幕底部之同案被告楊宗達談話,被告林之凡則於該走道上坐或站立於該桌桌旁,另有一名男子站立在該桌旁,有呈現出以「阿寶」坐於同案被告楊宗達對面,被告林之凡及該名男子站立在該桌旁邊將同案被告楊宗達圍住之情景,此外,並考可見「阿寶」有拿類似文件紙張於桌上。
b.於第三張客席,有3 至4 人坐於該客席,其中一人為同案被告鍾達煜。
C.翌日凌晨00時03分照片(一張,見原審卷一第103 頁右下):照片時間:翌日凌晨00時03分14秒。
照片情景:同前段A.所示。
照片內容:a.於第一張客席,可見綽號「阿寶」坐於原位似在檢視桌上文件、被告林之凡及該名男子則於該走道上坐或站立於該桌桌旁,同案被告楊宗達似因站起而拍攝到其後頭部。
b.於第三張客席,有2 人坐於該客席。
⑶自店內店員工作吧台內部向往店外之店內視角(下稱店內吧台向外影像),共4 幀照片(見原審卷一第102 頁之3 幀、第103 頁右下),照片資訊如下:照片時間:①同日晚間10時41分44秒、②同日時43分19及50秒、③同日時44分08 秒 。
照片情景:螢幕頂之中央惟該店入口,店內吧台呈「△」形自螢幕底延伸至螢幕中央(「△」頂點約吧台轉角,位在螢幕中央),該吧台轉角之左右兩側為通道。
照片內容:於上開①、②所示之時間,約有六人陸續進入店內後,在於上開③所示之時間,可見一名光頭男子與4人站立在吧台前。
⑷自店內客席往店員工作吧台往店內之店內視角(下稱店內客席向吧台影像),一張照片(見原審卷一第103 頁右上),照片資訊如下:照片時間:同日晚間11時27分03秒照片情景:螢幕右上方為店內工作吧台,工作吧台前方,即吧台前客席、四人座客席約三張位於同一分隔空間內。
照片內容:該三張4 人座客席上,分別有2 人、3 人分座於二張客席上。
2.是依上開監視錄影器之採證照片所示之各該影像,核與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於偵審中所陳一致,並經證人鄭寬澤、余松佑、鄭寬仁於原審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三第9-26、53-64、120-126頁),是參酌其等與證人陳剛佐於偵審中所為一致之證言(見98年度偵字第14063號卷第165-166頁、98年度偵字第20191號卷第146-147頁、98年度偵字第24720號卷第32-33頁),本案被告林之凡確實有與「阿寶」等人為事實欄三所示之妨害自由犯行。
至被告林之凡及辯護人雖辯稱:以當日行為全係「阿寶」所為,被告林之凡在旁並未為任何行為云云,惟依上開店內長形空間客席近景所示之情景,除顯已難認其辯詞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為可採外,斟酌事實欄四所示被告林之凡其後傳送予同案被告鍾達煜如附表五編號75所示之該通簡訊載以「也過要害死你」、「那我不叫兄弟叫人」等文字,顯然可證明被告林之凡與「阿寶」等人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是被告林之凡此部分之犯行,亦洵堪認定。
3.至被告林之凡及辯護人聲請傳喚翻拍監視器畫面之承辦警員周繼文,欲以釐清當日現場情形云云,惟經本院電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該分局警員涂石榕答稱:本案當時案發承辦警員業已調職,經詢問該員亦表示當時情形已不復記憶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2之1 頁),且綜合上開卷證相互勾稽以觀,被告林之凡就事實欄三所示妨害自由犯行事證明確,尚無傳喚必要,附此敘明。
(三)恐嚇犯行部分:被告林之凡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辯稱該等簡訊並非伊所傳,係同案被告鍾達煜所用其自己行動電話設定互傳所偽造之簡訊,惟依卷內資料,被告林之凡前於98年11月5 日偵訊坦承該有發送起訴書所載之該三通簡訊予鍾達煜(見98年度偵字第14063 號卷第152 頁),且亦未能就伊所稱之以行動電話設定互傳偽造簡訊之事提出證明,是其所辯顯不可採,且該通簡訊查係在事實欄三所示之同案被告鍾達煜在土城金城路真鍋咖啡店遭被告林之凡為妨害自由犯行後,且簡訊內容,客觀上除提及該次妨害自由外,另為將來可能發生之惡害之通知,自屬恐嚇言詞。
是被告林之凡此部分犯行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林之凡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林之凡雖與楊宗達分批貸款予鍾達煜,惟依同案被告楊宗達陳述,渠與同案被告鍾達煜間先就總額度簽有契約,則其等於該額度內所為各次貸款取得重利行為,應認屬同一繼續性契約下之數次放貸行為,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被告林之凡就此犯行,與同案被告楊宗達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罪,均係以人之自由為其保護之法益。
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所稱之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
因之,如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再對被害人施加恐嚇,或以恐嚇之手段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
則其恐嚇之行為,仍屬於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無另成立同法第304條或第305條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80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林之凡就事實欄三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對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為上開犯行,為一行為觸犯處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被告就此犯行,與「阿寶」等數十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林之凡就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四)被告林之凡就其事實欄二、三、四所犯之各該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1.公訴意旨另以林麗珠復基於恐嚇之犯意,(一)於98年3月24日,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我不是叫你去死,怎麼還沒去死,你是性賴生的,你也不用在那邊演戲,偽好人你愛聽就去聽人隨便說,搞到你自己無法在公司立足,儘失顏面,你還要不要臉阿,人渣性的性賴的連公廁也要』(附表五編號59所示之簡訊)。
(二)又於98年3 月26日,再傳送內容為『瘋狗下三濫爛給臉不要臉走路小心點遇事就閃卒仔尚進盡天良什麼錢都想賺你會有報應』(附表五編號62所示之簡訊)等之簡訊,至同案被告鍾達煜所有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同案被告鍾達煜,使同案被告鍾達煜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事實,認被告林之凡就附表五編號59、62所示98年3月24日、同年月26日之簡訊係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2.惟依附表五、六所示之前後簡訊,應僅屬被告林之凡與同案被告鍾達煜間相互謾罵之簡訊,其內容亦無加害生命身體之意,顯無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自難認以恐嚇罪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書認此部分與前揭經判決恐嚇罪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認被告林之凡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就被告林之凡與楊宗達共同貸款予鍾達煜原審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計算方式,顯與事實不符,其等以月息十分計算,利息預扣之方式貸款,業如前述,且係分批接續貸款予鍾達煜,有楊宗達所使用之楊安婷帳戶交易紀錄存卷可參,核與原審附表所認定貸款時間並不相符,原審之認定,顯有錯誤。
(二)事實欄四所示之犯罪事實,經原判決認被告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又於判決理由欄五認不構成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經起訴認屬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原判決第16、17頁),且未明確記載係與何經起訴認屬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起訴書係認被告林之凡數次恐嚇犯行為接續犯,為單純一罪關係,原審顯有同一事實為不同認定、判決所載理由矛盾,不知與何部分為裁判上一罪認定之違誤。
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林之凡以透過同案被告楊宗達貸放高利貸賺取高額利息,另因貸放所生問題,欲歸責於同案被告鍾達煜、楊宗達,而對二人為事實欄三所示之妨害犯行,於該犯行後又再對鍾達煜傳送恐嚇簡訊,其所為顯屬非是,公訴意旨雖以其犯後態度不佳請求就重利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就妨害自由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惟斟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得利益、犯後態度、另考量自由刑對人身侵害之重大性,公訴意旨請求量處其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容屬過重,惟鑒於本案性質,仍應予適當處分,茲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就宣告刑及執行刑部分,均提高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一及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末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查係被告林之凡因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2條第1項、第305條、第344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罪、重利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 一 │事實欄二所示之事實│共同犯重利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 │事實欄三所示之事實│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沒│
│ │ │ │收。 │
├──┼─────────┼─────────────┼───────────────────┤
│ 三 │事實欄四所示之事實│犯恐嚇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楊宗達持鍾達煜支票存入林呂明妹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示紀錄 │
├──┬────┬─────┬─────┬──────┬──────┬────────┤
│編號│存入日期│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 │交付貸款時所│ 提示兌現日期 │
│ │ │ │ │ │預扣利息 │ │
├──┼────┼─────┼─────┼──────┼──────┼────────┤
│ 一 │97.09.26│MM0000000 │97.10.30 │ 310,000 元│ 10,540 元 │ 兌現/97.10.30│
├──┼────┼─────┼─────┼──────┼──────┼────────┤
│ 二 │97.10.09│MM0000000 │97.11.15 │ 310,000 元│ 11,160 元 │ 兌現/97.11.17│
├──┼────┼─────┼─────┼──────┼──────┼────────┤
│ 三 │97.11.04│MM0000000 │97.12.05 │ 250,000 元│ 12,500 元 │ 兌現/97.12.05│
├──┼────┼─────┼─────┼──────┼──────┼────────┤
│ 四 │97.11.14│MM0000000 │97.12.18 │ 350,000 元│ 17,500 元 │ 兌現/97.12.18│
├──┼────┼─────┼─────┼──────┼──────┼────────┤
│ 五 │97.11.18│MM0000000 │97.12.25 │ 310,000 元│ 11,470 元 │ 兌現/97.12.25│
├──┼────┼─────┼─────┼──────┼──────┼────────┤
│ 六 │97.11.26│MM0000000 │97.12.27 │ 200,000 元│ 10,000 元 │ 兌現/97.12.29│
├──┼────┼─────┼─────┼──────┼──────┼────────┤
│ 七 │97.12.29│MM0000000 │98.02.06 │ 300,000 元│ 18,000 元 │ 退票/98.02.06│
├──┼────┼─────┼─────┼──────┼──────┼────────┤
│ 八 │97.12.29│MM0000000 │98.02.10 │ 500,000 元│ 33,000 元 │ 兌現/98.02.10│
├──┼────┼─────┼─────┼──────┼──────┼────────┤
│ 九 │98.01.08│MM0000000 │98.02.16 │ 200,000 元│ 12,600 元 │ 兌現/98.02.16│
├──┼────┼─────┼─────┼──────┼──────┼────────┤
│ 十 │98.01.12│MM0000000 │98.02.18 │ 210,000 元│ 10,000 元 │ 兌現/98.02.18│
├──┼────┼─────┼─────┼──────┼──────┼────────┤
│ │98.01.23│MM0000000 │98.02.21 │ 300,000 元│ 15,000 元 │ 兌現/98.02.23│
├──┼────┼─────┼─────┼──────┼──────┼────────┤
│ │98.02.09│MM0000000 │98.03.13 │ 300,000 元│ 15,000 元 │ 兌現/98.03.13│
├──┼────┼─────┼─────┼──────┼──────┼────────┤
│ │98.02.10│MM0000000 │98.03.12 │ 320,000 元│ 16,000 元 │ 兌現/98.03.12│
├──┼────┼─────┼─────┼──────┼──────┼────────┤
│ │98.02.11│MM0000000 │98.03.16 │ 150,000 元│ 8,250 元 │ 兌現/98.03.16│
│ │ │ │ │ │ │(原判決附表誤載 │
│ │ │ │ │ │ │98.03.13,應予更│
│ │ │ │ │ │ │正) │
├──┼────┼─────┼─────┼──────┼──────┼────────┤
│ │98.02.12│MM0000000 │98.03.17 │ 290,000 元│ 15,950 元 │ 兌現/98.03.17│
├──┼────┼─────┼─────┼──────┼──────┼────────┤
│ │98.02.16│MM0000000 │97.03.19 │ 420,000 元│ 21,000 元 │ 兌現/98.03.19│
├──┼────┼─────┼─────┼──────┼──────┼────────┤
│ │98.02.18│MM0000000 │98.03.23 │ 120,000 元│ 6,400 元 │ 兌現/98.03.23│
├──┼────┼─────┼─────┼──────┼──────┼────────┤
│ │98.02.20│MM0000000 │98.03.24 │ 100,000 元│ 5,300 元 │ 兌現/98.03.24│
├──┼────┼─────┼─────┼──────┼──────┼────────┤
│ │98.02.23│MM0000000 │98.03.25 │ 240,000 元│ 12,800 元 │ 兌現/98.03.25│
├──┼────┼─────┼─────┼──────┼──────┼────────┤
│ │98.03.04│MM0000000 │98.04.03 │ 200,000 元│ 6,000 元 │ 兌現/98.04.03│
├──┼────┼─────┼─────┼──────┼──────┼────────┤
│ │98.03.12│MM0000000 │98.04.15 │ 200,000 元│ 6,600 元 │ 退票/98.04.15│
├──┼────┼─────┼─────┼──────┼──────┼────────┤
│ │98.03.13│MM0000000 │98.04.15 │ 300,000 元│ 9,900 元 │ 退票/98.04.15│
├──┼────┼─────┼─────┼──────┼──────┼────────┤
│ │98.03.17│MM0000000 │98.04.20 │ 400,000 元│ 13,200 元 │ 退票/98.04.20│
├──┼────┼─────┼─────┼──────┼──────┼────────┤
│ │98.03.23│MM0000000 │98.04.24 │ 500,000 元│ 15,000 元 │ 退票/98.04.24│
├──┼────┼─────┼─────┼──────┼──────┼────────┤
│ │ │ │ │6,780,000 元│313,170 元 │ │
└──┴────┴─────┴─────┴──────┴──────┴────────┘
┌──────────────────────────────────────────────┐
│附表三:被告林之凡於偵查中提出告訴被告鍾達煜、楊宗達共同佯稱開設當鋪詐欺伊之證據(影本) │
├──────────────────────────────────────────────┤
│融資融通使用契約書 │
│本人林麗珠同意鍾達煜先生融資融通額度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整,期間2008年9 月17日起,到2010年9 月│
│17日止為期兩年,期間融資動用繳付雙方約定之利息無誤,如林麗珠違約縮短期間或融通額度,本人經催│
│告二次,即可要求本合約融資額度五百萬之20% 作為違約賠償,期間鍾達煜保證融通期間,額度內金額不│
│能短少,如有短少應於三個月內補足差額,無誤;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
│備註:融資第一階段三百萬到位為2008年9 月17日,第二階段五百萬資金全部到位為2008年9 月30日止,│
│即可全部動用。 │
│立契約書人:林麗珠(年籍資料本表從略) │
│ 鍾達煜(年籍資料本表從略) │
│ (未載日期) │
├──────────────────────────────────────────────┤
│【疑似背面記載】 │
│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 │
│帳號:0000-000-000-000 │
│戶名:楊安婷 │
│開戶:中國信託商銀任一分行申請: │
│ ⒈支票代收本 │
│ ⒉網路銀行 │
│ ⒊約定上述帳號轉帳。功能:ATM、網路銀行、語音轉帳功能。 │
│《約定轉帳帳號單日單筆200萬內,單日上限0000-0000萬內》 │
├──┬───────────────────────────────────────────┤
│備註│㈠被告鍾達煜、林之凡均未提出上開融資融通使用契約書之原本。 │
│ │㈡該融資融通使用契約書並未經警於搜索時搜得,該契約書最先出現在卷內,係林之凡於98年6 月│
│ │ 10日偵訊中,以答辯狀提出該份契約書(參見98年度偵字第14063 號卷,第50、54至56頁)。 │
└──┴───────────────────────────────────────────┘
┌──────────────────────────────────────────────┐
│附表四:被告楊宗達於98年4 月6 日遭脅迫簽立之本票 │
├────────────────────┬─────────────────────────┤
│【正面記載樣式】 │【背面記載文字】 │
│ │ │
│ 憑票准於ˍ年ˍ月ˍ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 此張本票須由鍾達煜先生本人接手生效日為2010年10月│
│ 或其指定人 │ 31日止全數歸還叁佰陸拾萬元正。 │
│ 鍾達煜 NT$5000,000.- │ │
│ 新 台 幣 五百萬元正 │ 立據人:楊宗達 │
│ 此 致 │ │
│ 付款地: │ 持有人:林麗珠 │
│ 發票人:楊宗達(年籍資料本表從略) │ │
│ 地 址:(本表從略) │ │
│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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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被告林之凡97.10.03至98.05.04與被告鍾達煜、楊宗達間之簡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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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簡訊來源 │簡訊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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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97.10.03│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03下午15:33 答應的事我自會做到,你說的│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屁話,言猶在耳,楊先生助你賺錢,不要就拉倒,別污辱人。│,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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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97.10.09│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09下午03:50 10萬10/17-5%*10 萬10/15-5%│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31萬11/15-3%、出51萬。計3%10000+5%4400=1440 │,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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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97.10.15│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15上午07:32 收兩張票、135000*7天+15000│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014 天***--5100---以後每週星期五傳給你明細 │,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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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15下午05:39 票三張、10/22*00000-00/24*│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00000-00/27*200000 計37.6萬-5% 。息收『6600』。本日。 │,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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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97.10.16│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16下午05:55 10/30-50萬*5% 、10/27-3.5*│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5%萬、10/24-15萬*5% 、『15400 』。 │,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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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97.10.17│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17下午02:31 10/24-16萬*10/27-20 萬*10/│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27-10 萬*5% 『6900』。 │,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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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97.10.20│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20下午08:06 出84萬-8張票、20萬11/3*5萬│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10/31*15 萬10/29*19萬10/31*5 萬10/29*5 萬10/31*10萬10/│,p.58、81│
│ │ │ │ 3-『16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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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97.10.26│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26下午07:10 番薯已告訴我,我已轉好了13│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萬。 │,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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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97.10.2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查卷)97.10.29下午14:53 妳玩股票我就把番薯當舖那裡│98偵24720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卡掉,妳真是執迷不悟,要去送死前,把之前賣股票差價先給│,p.54 │
│ │ │ │ 我 │98偵14063 │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97.10.28上午08:15 │,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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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97.11.03│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1.03下午12:54 他跟我說了。沒問題的。明天│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讓他早點匯款。 │,p.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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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7.11.04│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查卷)97.11.04下午20:19 先跟他對一下,明天早上再跟│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我說。 │,p.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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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7.11.1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1.14下午16:13 今天有一張21號金額336000的│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本票也是下星期一換支票回來 │p.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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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7.11.16│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1.16下午20:28 明天麻煩幫我備一百,謝謝。│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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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7.11.2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1.20下午20:40 明天麻煩幫我匯六十,謝謝。│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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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7.11.2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1.22下午23:46 問謝明熙,收了那麼多錢,應│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做點事了。 │p.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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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7.11.2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1.24下午22:22 麻煩明天幫我備七十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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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7.11.25│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11.25下午22:00 今天放款情況你清楚嗎 │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林被證6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11.25下午22:41 知道,如何? │同上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11.25下午22:00 他又沒跟你講,你怎麼會知│同上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道?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11.25下午22:00 費話,當然是問過了,票的│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事。 │林被證6 │
│ │ │ │ (原審卷二)97.11.25下午22:53 │原審卷二,│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97.11.25下午18:24 │p.177 │
│ │ │ │ │98偵14063 │
│ │ │ │ │,p.59、82│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11.25下午23:01 你兇什麼,你沒回他剛好打│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來,問他你知道嗎?他下午連絡不上你,跟本還沒跟你說票的│林被證6 │
│ │ │ │ 情況你怎會知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11.25下午23:05 他下午五點多有發簡訊給我│同前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說票暫押不入帳,屆時直接兌現 │ │
│ │ │ │ (原審卷二)97.11.25下午23:05 │ │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97.11.25下午18:36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97.11.25下午23:08 他發的你轉發給我看 │原審卷,林│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之凡被證6│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11.25下午23:13 董仔今天出票一張五十萬暫│同前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不入帳押票12月4 日直接兌現金忙完打給我 │ │
│ │ │ │ (原審卷二)97.11.25下午23:13 │ │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97.11.25下午18:44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97.11.25下午23:23 最近票有開本票,又有不入帳│原審卷,林│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的情況,我怕你沒幫我注意,你忙要注意身體,念你 │之凡被證6│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11.25下午23:24 這些我都知,它都會先說。│同前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原審卷二)97.11.25下午23:24 │ │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97.11.25下午18: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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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7.11.2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1.27下午23:50 麻煩明天幫我準備二十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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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7.12.01│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1下午16:13 今日出226000不足26000 明日│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補 │p.176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1下午22:39 麻煩明天幫我匯三十,謝謝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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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7.12.03│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3上午00:06 明天幫我備三十,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6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3下午23:54 麻煩明日匯三十,謝謝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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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12.0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3下午23:54 麻煩明天幫我備五十,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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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7.12.05│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5下午22:40 看客戶,壹般九天,至少8天│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列印資料】(偵查卷)97.12.05下午18:11 │p.176 │
│ │ │ │ │98偵14063 │
│ │ │ │ │,p.59、82│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5下午22:54 已經很好了,別得吋進尺 │原審卷二,│
│ │ │ │ │p.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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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7.12.0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7下午21:16 麻煩明天一百,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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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7.12.08│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8下午18:26 我沒說過這事,別賴我,我只│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說我會寫,不代表我會幫你寫,你的事需要律師,我匯搞札。│p.175 │
│ │ │ │ SORRY!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8下午18:54 不是不幫,是沒能力。這才是│同上 │
│ │ │ │ 重點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8下午21:05 麻煩幫我匯八十,謝謝 │同上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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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7.12.0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09下午22:32 備一百,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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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7.12.1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12上午11:24 麻煩幫我匯25,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4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12下午22:36 傳真還沒好嗎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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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7.12.1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14下午20:23 麻煩明天匯三十,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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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7.12.16│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16上午00:28 麻煩明天匯二十,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4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16下午20:32 麻煩明天匯三十,謝謝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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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7.12.1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17下午23:20 明天八十,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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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7.12.1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19下午16:34 今天出114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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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7.12.2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22下午19:18 今日出票120 ,不足30,今日│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息2.7,故明日補27.3即可,謝謝。 │p.173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22下午19:26 今日三筆,分別為12/30 四十│同上 │
│ │ │ │ ,1/6四十,1/8四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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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7.12.2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24下午16:37 1/7,30萬,息1.5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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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7.12.25│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25下午13:46 今日回存五萬,馮小姐1/5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本票一張20萬,獨創電子1/5,20 支票一張,息7400 │p.174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25下午23:02 麻煩明天幫我匯五十,謝謝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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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7.12.28│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28下午17:30 麻煩明天幫我匯一百三,謝謝│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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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7.12.2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29下午16:37 今出130 ,息4.95明細(1/16│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25)(1/19,25)(2/6,30)(2/10,50) │p.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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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7.12.3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30下午21:25 麻煩明天幫我匯一百,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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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7.12.31│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12.31下午17:17 今出90,回10,明細(1/20,│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30)(1/22,30)(1/23,30)息3.25 │p.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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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8.01.0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4下午21:26 麻煩明天幫我匯二十,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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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8.01.05│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5下午18:24 一筆2/9,30萬,息10500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2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5下午21:27 麻煩明天幫我匯四十,謝謝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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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8.01.06│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6上午00:16 煜,番薯現在當舖放款兩頭忙│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已經有五日該收款改名日處理現象,以後當舖開他會更忙,你│林被證3 │
│ │ │ │ 要跟他說放款部份他要親力親為我不希望他業務忙不過讓他人│ │
│ │ │ │ 處理這部份,收到讓我知道不要不做聲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8.01.06上午00:48 我土城店沒經營了,請別再│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打過去造成別人的困擾。別回!我不討論也不想說。妳的問題│林被證3 │
│ │ │ │ 我會告知番薯,請他多注意。 │原審卷二,│
│ │ │ │ (原審卷二)98.01.06上午00:48 │p.172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6下午16:17 今天已匯80算,出68回12,息│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2.01,明細如下(2/11,43)(1/16,10)(2/16,15) │p.17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6下午22:31 麻煩明天幫我匯四十,謝謝 │原審卷二,│
│ │ │ │ │p.171 │
├──┼────┼────────────┼─────────────────────────────────┼─────┤
│ 40 │98.01.0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7下午17:18 息1.48(2/13,40)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7下午22:19 麻煩明天幫我匯七十,謝謝 │同上 │
│ │ │ │ │ │
├──┼────┼────────────┼─────────────────────────────────┼─────┤
│ 41 │98.01.08│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8下午17:46 三筆(2/13,25)(2/16,25│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2/16,20)息2.66 │p.17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8下午22:12 麻煩明天匯五十,謝謝 │同上 │
├──┼────┼────────────┼─────────────────────────────────┼─────┤
│ 42 │98.01.0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09下午17:31 (2/17,50)息1.95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1 │
├──┼────┼────────────┼─────────────────────────────────┼─────┤
│ 43 │98.01.1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12下午23:46 出58回2 息2.21(2/18,21)│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2/20。37) │p.170 │
├──┼────┼────────────┼─────────────────────────────────┼─────┤
│ 44 │98.01.1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19下午16:52 今23回17息(3/3,23)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0 │
├──┼────┼────────────┼─────────────────────────────────┼─────┤
│ 45 │98.01.21│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21下午19:36 今(2/20,18)0.54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0 │
├──┼────┼────────────┼─────────────────────────────────┼─────┤
│ 46 │98.01.23│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23下午18:11 今出38回12息1.6(3/6,38)│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0 │
├──┼────┼────────────┼─────────────────────────────────┼─────┤
│ 47 │98.01.2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1.24下午20:22 今日十萬及五萬均延至2/3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息2500,稍後存入 │p.170 │
├──┼────┼────────────┼─────────────────────────────────┼─────┤
│ 48 │98.02.0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2.02下午17:09 今出75不足5 息2.52不足的部│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份下張票錢進來再補即可 │p.170 │
├──┼────┼────────────┼─────────────────────────────────┼─────┤
│ 49 │98.02.0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8.02.04下午23:50 2/23,15=3/9。28=3/3,32息│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2.52 │p.170 │
├──┼────┼────────────┼─────────────────────────────────┼─────┤
│ 50 │98.02.0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大約同上開請求匯款、上開「今00回00息00(0/0 ,00)」類似格式之簡訊│原審卷二,│
│ │至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共約四十通 │p.165至 │
│ │98.03.15│ │ │P.169 │
├──┼────┼────────────┼─────────────────────────────────┼─────┤
│ 51 │98.03.16│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6下午21:31 要解除信託嗎?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64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6下午12:03 請問匯了嗎? │同上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6下午12:15 沒問題?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6下午15:48 你再匯兩萬就好了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6下午16:15 當然沒問題啊(4/17,32 )│同上 │
│ │ │ │ 息1.03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6下午16:15 │同上 │
│ │ │ │ │ │
├──┼────┼────────────┼─────────────────────────────────┼─────┤
│ 52 │98.03.1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上午11:43 匯了嗎?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64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7下午16:06 今40回10息1.36(4/20,40) │98偵14063 │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2009/03/17上午11:37 │,p.57 │
│ │ │ │ │原審卷二,│
│ │ │ │ │p.164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7下午22:53 麻煩明天幫我匯四十,謝謝│98偵14063 │
│ │ │ │ ,對了你還會從戶頭內轉錢出去嗎?會的話請告訴我你還會轉│,p.57 │
│ │ │ │ 多少,先讓我知道一下,才方便我做事,謝謝 │原審卷二,│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2009/03/17下午18:25 │p.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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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8.03.18│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8上午10:57 妳快解除信託,再給你一個│98偵14063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月,妳不辦,我就請代書自辦解除,妳害國稅局查我的稅,還│,p.57 │
│ │ │ │ 叫我去設立信託專戶,一堆阿哩阿渣的東西。四月十八以前另│原審卷二,│
│ │ │ │ 請高明。 │p.163 │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2009/03/18上午06:23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8下午13:18 做人道理妳不懂,深門踏戶│98他4857,│
│ │ │ │ ,妳真頑固至極。這是我公司,妳再敢來一次,別怪我把妳法│p.5 │
│ │ │ │ 辦。該幫的我都幫了、該說我也說了、妳要是人就應該懂、做│98偵14063 │
│ │ │ │ 人道理。妳若不懂尊重別人,別怪人不尊重妳。 │,p.59、82│
│ │ │ │【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18下午21:18 │原審卷二,│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3/18上午08:49 │p.163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8下午22:12 說了請照做、別說屁話、妳│原審卷二,│
│ │ │ │ 只有利用人時低聲下氣、根本不知何為人。妳再到我公司一遍│p.162、163│
│ │ │ │ 、踏入一步、妳只會得到一個結果、送警法辦。妳不信邪、夜│ │
│ │ │ │ 路總會遇到鬼。請還我平靜、依約四月十八解除信託、不然我│ │
│ │ │ │ 自然會花錢請代書處理,如果妳造成別人困擾、還不思悔改、│ │
│ │ │ │ 那就不配為人。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8上午00:25 不好意思, 算錯, 明天要匯│ 98偵14063│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五十才對 │ ,p.57 │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2009/03/17下午07:56 │原審卷二,│
│ │ │ │ │p.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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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98.03.1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9上午08:14 那一件、我請他退件、還有│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再說一次別到我公司來。還有別到處跟人說我、問我。我已被│p.162 │
│ │ │ │ 問的不堪其擾、妳一直做我很討厭的事、只會讓我更討厭妳、│ │
│ │ │ │ 更覺得妳的壞、骨子裡壞、妳的一舉一動會牽動別人對妳的觀│ │
│ │ │ │ 感!很差!四月十八趕快叫人換名、叫妳的股東。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9下午19:52 麻煩明天匯55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62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19下午21:01 最近房產好嗎?這陣子跟朋│98他4857,│
│ │ │ │ 友搞的場算算利潤比現在高多,但我缺資金,你如果有多餘的│p.5 │
│ │ │ │ 資金,有興趣可以跟我討論一下,約五十萬即可 │98偵14063 │
│ │ │ │【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20上午05:01 │,p.59、82│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3/19下午16:33 │原審卷二,│
│ │ │ │ │p.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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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8.03.2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0下午17:49 今50回5 息1.65(4/23,50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 │p.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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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8.03.2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2下午23:15 別來、妳要找誰!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6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2下午23:15 看到妳、我提早當天就去辦│同上 │
│ │ │ │ 解除信託。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2下午23:30 明天去解、這事跟我無關、│同上 │
│ │ │ │ 遑論擔當。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2下午19:13 麻煩明天匯50謝謝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61 │
├──┼────┼────────────┼─────────────────────────────────┼─────┤
│ 57 │98.03.23│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3上午00:11 妳不說找誰、進入辦公區域│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就法辦。 │p.16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3上午10:58 妳他媽的死龜婆、半夜吃飽│98他4857,│
│ │ │ │ 沒事幹嘛在亂什麼。 │p.5 反面 │
│ │ │ │【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23下午18:58 │原審卷二,│
│ │ │ │ │p.16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3上午11:16 死雞,我在睡覺妳在亂傳,│98他4857 │
│ │ │ │ 敢踏進我公司一步,報警抓妳。 │,p.5 反面│
│ │ │ │【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23下午19:16 │原審卷二,│
│ │ │ │ │p.161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3下午16:57 (4/24,50)息1.6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6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3下午21:10 麻煩明天匯50謝謝 │原審卷二,│
│ │ │ │ │p.160 │
├──┼────┼────────────┼─────────────────────────────────┼─────┤
│ 58 │98.03.24│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3/24下午02:47 妳打給雅伶,家強眾多諸人│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散撥無良無口德的話,還說我欠妳錢,妳真的有病,我等著│,p.59、82│
│ │ │ │ 看妳這無良無口德的話,等妳的報應! │ │
├──┼────┼────────────┼─────────────────────────────────┼─────┤
│ 59 │98.03.24│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字卷)2009.03.24下午18:19 我不是叫你去死,怎麼還沒│98偵14063 │
│ ◎ │ │林之凡手機簡訊 │ 去死,你是性賴生的,你也不用在那邊演戲,偽好人你愛聽就│,p.158 │
│ │ │ │ 去聽人隨便說,搞到你自己無法在公司立足,儘失顏面,你還│ │
│ │ │ │ 要不要臉阿,人渣性陰的性賴的連公廁也要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4下午12:29 匯了嗎?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60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4下午12:35 謝謝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4下午16:42 回5 息!1.53 (4/27,45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4下午20:26 麻煩明天匯60謝謝 │同上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4下午16:56 阿知、我請人辦、又花錢、│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最速辦好通知妳 │p.160 │
├──┼────┼────────────┼─────────────────────────────────┼─────┤
│ 60 │98.03.25│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25上午01:14 誰欠妳!無聊,別做這些無│98他4857,│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聊事,叫我擔,沒可能,也不要去騷擾我的朋友,在別人背後│p.7 │
│ │ │ │ 說三道四。我只是懶的吐妳,妳這種三流的舉動,連簡訊都別│原審卷二,│
│ │ │ │ 傳給我。 │p.160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4下午17:14 │ │
├──┼────┼────────────┼─────────────────────────────────┼─────┤
│ 61 │98.03.25│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25上午02:04 妳說話無德,作事無良,等│98他4857,│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報應而已。 │p.8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4下午18:04 │98偵14063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3/24下午13:35 │,p.59、82│
│ │ │ │ │原審卷二,│
│ │ │ │ │p.160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5下午15:22 (4/28,60)2.04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59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5下午21:20 麻煩明天匯40謝謝 │原審卷二,│
│ │ │ │ │p.159 │
├──┼────┼────────────┼─────────────────────────────────┼─────┤
│ 62 │98.03.26│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6下午16:23 (4/29,40)1.36 │原審卷二,│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59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6下午19:42 麻煩明天匯50謝謝 │原審卷二,│
│ │ │ │ │p.159 │
│ │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字卷)2009.03.26下午21:09 瘋狗下三濫給臉不要臉走路│98偵14063 │
│ │ │林之凡手機簡訊 │ 小心點遇事就閃卒仔尚進儘天良什麼錢都想賺你會有報應 │,p.159 │
├──┼────┼────────────┼─────────────────────────────────┼─────┤
│ 63 │98.03.2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27上午08:22 看妳下三爛,騙錢的招數喔│98他4857,│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白吃!無良,無德等報應啦妳。 │p.8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7上午00:22 │98偵14063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3/26下午07:53 │,p.59、82│
│ │ │ │ │原審卷二,│
│ │ │ │ │p.159 │
│ │ │ ├─────────────────────────────────┼─────┤
│ │ │ │【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27下午17:35 我管妳傳給誰,妳這無良,│98他4857,│
│ │ │ │ 無德的臭b 。 │p.9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7上午09:35 │原審卷二,│
│ │ │ │ │p.159 │
│ │ │ ├─────────────────────────────────┼─────┤
│ │ │ │【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27下午22:11 妳去死 │98他4857,│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01上午06:39 │p.9 │
│ │ │ │ │原審卷二,│
│ │ │ │ │p.159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7 下午18:15 (4/30,50)1.7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58 │
├──┼────┼────────────┼─────────────────────────────────┼─────┤
│ 64 │98.03.2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29下午22:56 謝謝你的叮嚀,我不可能去│98偵14063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賭的,放心啦,有規定股東下去賭先罰十萬 │,p.59、82│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3/29下午06:28 │原審卷二,│
│ │ │ │ │p.158 │
├──┼────┼────────────┼─────────────────────────────────┼─────┤
│ 65 │98.03.3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3/30上午03:56 我不是不拿給你,是真的我│98他4857,│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同事這星期回台南掃墓,他還沒回來。 │p.11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3/29下午15:27 │98偵14063 │
│ │ │ │ │,p.59、82│
├──┼────┼────────────┼─────────────────────────────────┼─────┤
│ 66 │98.03.3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3/30下午20:24 我之前不是跟你說過要等我│98偵14063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四月份整個調整過來嗎,妳這樣會讓客戶跳票 │,p.60、83│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3/30下午03:53 │本卷卷二,│
│ │ │ │ │p.158 │
├──┼────┼────────────┼─────────────────────────────────┼─────┤
│ 67 │98.04.01│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01下午12:17 坦白講今天另外那邊真的被│本卷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你害死了 │p.157 │
│ │ │ ├─────────────────────────────────┼─────┤
│ │ │ │【照相翻拍】(偵字卷)2009/04/01下午20:23 我有跟鍾連絡了,晚上會見│98他4857,│
│ │ │ │ 面 │p.13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01下午12:23 │98偵14063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1上午07:54 │,p.60、83│
│ │ │ │ │原審卷二,│
│ │ │ │ │p157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一)2009/04/01下午14:39 你知道我為什麼會傷心嗎│98偵14063 │
│ │ │ │ ?說真的我聽你剛才說我沒良心之後我很失望,因為你是達煜│,p.60、83│
│ │ │ │ 介紹我從頭到尾我都是保護你們這邊,我之所以跟股東翻臉是│原審卷一,│
│ │ │ │ 因為跳票率高都出現在他那邊才翻臉的導致人家不跟我合作我│林之凡準備│
│ │ │ │ 現在這麼累,不要以為只有自己在付出… │狀三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二)2009/04/01上午06:39 │原審卷二,│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 2009/03/31下午10:38 │p.158 │
│ │ ├────────────┼─────────────────────────────────┼─────┤
│ │ │林之凡列印楊宗達00000000│【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1上午11:09 林姐,我真的被你害死了,│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客戶傳了封簡訊說他想不開要自殺 │,p.60、83│
│ │ │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1下午04:30 十二點左右去你家找你,我│98偵14063 │
│ │ │ │ 一個小弟現在在警察局 │,p.60、83│
├──┼────┼────────────┼─────────────────────────────────┼─────┤
│ 68 │98.04.02│林之凡列印鍾達煜00000000│【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2下午02:07 妳拿錢時開心,出點事就全│98偵14063 │
│ │ │33手機簡訊 │ 推給我,妳有沒有良心,做事無良,這就是你一貫態度。 │,p.57 │
│ │ │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2下午02:42 陳妳個頭,就會推責任,妳│98偵14063 │
│ │ │ │ 的處事態度,不敢茍同。妳再說只讓我更火。 │,p.57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02下午18:13 當初是你介紹,達煜說實在│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你不能置身事外,現在是要解決辦法,並不是推托的時候 │林之凡被證│
│ │ │ │ │4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02下午23:59 必要時我會犧牲另外的金主│98偵14063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把錢挪到你這邊 │,p.60、83│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2上午11:21 │原審卷一,│
│ │ │ │ │林之凡準備│
│ │ │ │ │狀三 │
├──┼────┼────────────┼─────────────────────────────────┼─────┤
│ 69 │98.04.03│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他字卷)2009/04/03上午02:04 番薯欠我不少錢,又用我的│98他4857,│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票,晚上我會跟他談,你的事要你自己跟他談,別牽托我,好│p.13 │
│ │ │ │ 好談,要他把錢收回,或拿抵押品,這才是路。 │98偵14063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3下午01:35 │,p.60、83│
├──┼────┼────────────┼─────────────────────────────────┼─────┤
│ 70 │98.04.03│林麗珠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字卷)2009/04/03下午14:04 今天有一張你自己的票,很│98偵24720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重要,是關鍵,你要讓它過,不然番薯以後都無法處理了,你│,p.54 │
│ │ │ │ 要恆量重要性。一定要處理,反正過了,錢還是在妳戶頭 │98偵14063 │
│ │ │ ├─────────────────────────────────┤,p.60、83│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3上午09:35 │ │
├──┼────┼────────────┼─────────────────────────────────┼─────┤
│ 71 │98.04.06│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字卷)2009/04/06上午07:43 你明天不用上班,在家等我│98偵14063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我要去押人,我現在也不想跟你說什麼,也不想聽你哭泣,│,p.60、83│
│ │ │ │ 我如果什麼都不管,我也不會在傳這封簡訊給你,等我的消息│、85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05下午23:43 │本卷卷二,│
│ │ │ ├─────────────────────────────────┤p.157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5下午07:15 │ │
├──┼────┼────────────┼─────────────────────────────────┼─────┤
│ ◎ │98.04.06│林之凡、楊宗達、鍾達煜於│ │ │
│ │晚間 │真鍋咖啡店內會面 │ │ │
├──┼────┼────────────┼─────────────────────────────────┼─────┤
│ 72 │98.04.0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字卷)2009/04/07上午03:22 八點半左右到 │98偵14063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07下午19:22 │,p.60、86│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06下午02:53 │、83 │
│ │ │ │ │原審卷二,│
│ │ │ │ │p.157 │
├──┼────┼────────────┼─────────────────────────────────┼─────┤
│ ◎ │98.04.08│鍾達煜與楊宗達偕同至土城│鍾達煜與楊宗達至警局陳述由楊宗達介紹鍾達煜向林之凡借款,並陳述二人│98偵14063 │
│ │ │派處所報案告訴林之凡 │於98.04.06/22 時許,在真鍋咖啡店遭林之凡逼簽本票妨礙自由 │,p.26-38 │
├──┼────┼────────────┼─────────────────────────────────┼─────┤
│ 73 │98.04.21│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21下午15:46 今天是四月二十一號,五月│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一號過後在打給我。這十天讓我專心做事 │p.157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未顯示時間 │98偵14063 │
│ │ │ │ │,p.61、84│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21上午11:20 兩筆土地要簽 │同上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24下午15:49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21下午15:58 不然呢?我陪人做禪三,不│98偵14063 │
│ │ │ │ 講了 │,p.61、84│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21上午11:30 │原審卷二,│
│ │ │ │ │p.156 │
├──┼────┼────────────┼─────────────────────────────────┼─────┤
│ 74 │98.04.2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24下午18:52 不是說五月一號過在連絡 │98偵14063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24下午14:24 │,p.61、84│
│ │ │ │ │原審卷二,│
│ │ │ │ │p.156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24下午18:57 說好了就這樣 │同上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24下午14:28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24下午19:20 你是苦主我也是,請別讓我│同上 │
│ │ │ │ 們關係惡化這幾天別煩我 │ │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4/24下午14:51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4/24下午20:23 我不想發脾氣而讓自己的福│同上 │
│ │ │ │ 氣跑掉壞大事,別在傳了,我不回了 │ │
├──┼────┼────────────┼─────────────────────────────────┼─────┤
│ 75 │98.04.26│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字卷)2009/04/26下午23:13 我這輩子跟你冤仇深四海,│98偵14063 │
│ ◎ │ │林之凡手機簡訊 │ 也過要害死你,我只要你們環我前(本判決註:應為「還我錢│,p.160 │
│ │ │ │ 」),那我不叫兄弟叫人,你們不要步環(本判決註:應為「│ │
│ │ │ │ 還錢」),不然你麼就死定了,我會讓你生不如死,找人給你│ │
│ │ │ │ 死,埋了,還錢,其它好說 │ │
├──┼────┼────────────┼─────────────────────────────────┼─────┤
│ 76 │98.05.0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2009/05/04下午15:27 改約明天中午跟地主見面 │98偵14063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列印資料】(偵字卷)2009/05/04上午10:58 │,p.61、84│
│ │ │ │ │原審卷二,│
│ │ │ │ │p.156 │
├──┼────┼────────────┼─────────────────────────────────┼─────┤
│ 77 │98.05.3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查卷)2009/05/30 混帳王八蛋、死沒品... │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 │
└──┴────┴────────────┴─────────────────────────────────┴─────┘
┌────────────────────────────────────────────────────────────┐
│附表六:被告林之凡與被告楊宗達、鍾達煜間應為97年9月至10月間之簡訊(林之凡稱其行動電話前曾故障致日期錯誤) │
├──┬────┬────────────┬─────────────────────────────────┬─────┤
│編號│日期 │簡訊來源 │簡訊內容 │ │
├──┼────┼────────────┼─────────────────────────────────┼─────┤
│ 01 │97.02.1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偵字卷)97.02.14下午19:58 已幫妳談好3-5 分,原則上應│98偵20191 │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該沒問題。僅量會找5 分的,下週三開始,不會一開始就用到│,p.64反面│
│ │ │ │ 滿,因為條件高,還要看案件做。原則上他答應我。下週再跟│98偵14063 │
│ │ │ │ 他詳談細節。 │,p.58、81│
│ │ │ │【列印資料】(偵字卷)97.09.14下午15:30 │ │
├──┼────┼────────────┼─────────────────────────────────┼─────┤
│ 02 │97.03.0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04下午23:12 電器設備不收錢、房租收多少│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價格亂買。服務費亂給。懶得說了。你就是死要錢、我會給│p.187 │
│ │ │ │ 。別再跟我543 │ │
├──┼────┼────────────┼─────────────────────────────────┼─────┤
│ 03 │97.03.0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07上午09:16 死要錢、明天給。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87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07下午23:43 貨已送達。去收 │同上 │
├──┼────┼────────────┼─────────────────────────────────┼─────┤
│ 04 │97.03.08│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08下午14:19 你金額一改再改、從8 萬改到│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11.49 萬、連改四次。永遠理由一堆、我講都不想講了。我給│p.187 │
│ │ │ │ 的東西我不會拿回。這是基本原則、別拿你要還我這事來說、│ │
│ │ │ │ 你明知道這是不可能的。說過的話我一向屢諾。所以你應停止│ │
│ │ │ │ 言詞侮辱。別用你那種小人之心、猜疑別人。還想拿錢侮辱我│ │
│ │ │ │ 。我這輩子不會收、下輩子也不會。請別再用那些543 的步數│ │
│ │ │ │ 、想要侮辱我。來滿足你心中的慾望。別打來、我不想吵。也│ │
│ │ │ │ 別吵。。 │ │
├──┼────┼────────────┼─────────────────────────────────┼─────┤
│ 05 │97.03.1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0下午20:18 10萬10/17-5%*10 萬10/15-5%│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31萬11/15-3%、出51萬。記3%10000*5%4400=14400 │p.187 │
├──┼────┼────────────┼─────────────────────────────────┼─────┤
│ 06 │97.03.11│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1下午22:36 你的電話行為、讓我公司困擾│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說話又沒重點、別人忙還要處理你的屎尾 │p.186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1下午22:38 你的電話行為、讓我公司困擾│同上 │
│ │ │ │ 、說話又沒重點、別人忙還要處理你的『屎尾』,還死不認錯│ │
│ │ │ │ 。牽拖一堆、講話處事不挑時機。還理由一堆。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1下午22:40 給他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1下午22:42 給 │同上 │
├──┼────┼────────────┼─────────────────────────────────┼─────┤
│ 07 │97.03.1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1上午00:36 每次自己做錯事又硬ㄠ。還說│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委屈。有沒有天良。 │p.186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1上午01:07 又如何。別問我。我不介入。│同上 │
├──┼────┼────────────┼─────────────────────────────────┼─────┤
│ 08 │97.03.1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4下午22:42 麻煩明天幫我準備七十萬,謝│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謝。 │p.186 │
├──┼────┼────────────┼─────────────────────────────────┼─────┤
│ 09 │97.03.16│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6下午12:00 收兩張票、135000*7天+15000│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014天***5100---以後每週星期五傳給你明細。 │p.185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6下午22:07 票三張、10\22*00000-00\24*│同上 │
│ │ │ │ 00000-00\27*200000計37.6萬-5% 。息收『6600』。本日。 │ │
├──┼────┼────────────┼─────────────────────────────────┼─────┤
│ 10 │97.03.18│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8下午18:58 10\24-16萬*10\27-20 萬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10\27-10萬*5%『6900』 │p.185 │
├──┼────┼────────────┼─────────────────────────────────┼─────┤
│ 11 │97.03.1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9上午00:28 在忙。何事。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85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9上午00:36 不方便。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19下午21:34 你幹嘛又打到我公司來。。。│同上 │
│ │ │ │ 造成我的困擾。你真的連做人基本道理。都不懂。 │ │
├──┼────┼────────────┼─────────────────────────────────┼─────┤
│ 12 │97.03.2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2上午00:33 出84萬-8張票、20萬11\3*5萬│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10\29*5 萬10\31*15萬10\29*19萬10\31*5 萬10\29*5 萬 │p.185 │
│ │ │ │ 10\31*10 萬11\3-『16400 』 │ │
├──┼────┼────────────┼─────────────────────────────────┼─────┤
│ 13 │97.03.23│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3上午01:12 我叫他傳給你、他沒傳過來、│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我阿知 │p.185 │
├──┼────┼────────────┼─────────────────────────────────┼─────┤
│ 14 │97.03.2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4上午01:10 按摩。有事簡訊說。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84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4下午22:24 那是賺錢。。我在忙。 │同上 │
├──┼────┼────────────┼─────────────────────────────────┼─────┤
│ 15 │97.03.2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7上午00:22 幹嘛?簡訊直接問?我很忙。│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84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7下午23:37 番薯已經告訴我、我已轉好了│同上 │
│ │ │ │ 13萬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7下午23:43 還再說吧。你信用不好。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7下午23:57 我那有帳單可看、你是天真還│同上 │
│ │ │ │ 是傻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7下午23:59 還再說吧 │同上 │
├──┼────┼────────────┼─────────────────────────────────┼─────┤
│ 16 │97.03.28│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0:21 妳是智障也是白吃。別回了。│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我沒妳那鳥工夫。智障。 │p.184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0:30 瘋子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0:36 唉、瘋子發瘋第二次、猜一猜│原審卷二,│
│ │ │ │ ? │p.183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0:44 答案= 淋厲豬。。。哈哈哈。│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1:00 唉、瘋子發瘋第三次、再猜一│同上 │
│ │ │ │ 猜?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1:31 答案是瘋了兩次一直發簡訊的│同上 │
│ │ │ │ -淋厲豬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1:57 瘋子瘋了四次、要去北京、還│同上 │
│ │ │ │ 要番車的淋厲豬。厲害的瘋子。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2:04 林瘋子、不去睡、還簡訊一直│同上 │
│ │ │ │ 發、真的是瘋子沒錯。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8上午02:07 瘋子、一直發簡訊給我的瘋子│同上 │
├──┼────┼────────────┼─────────────────────────────────┼─────┤
│ 17 │97.03.29│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9下午19:42 三筆,242000,6900,70000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83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9下午19:54 麻煩一下,明天請幫我準備六│同上 │
│ │ │ │ 十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9下午22:47 好。 │同上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9下午21:27 沒空。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82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9下午21:33 都沒空,有事簡訊說。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9下午21:46 沒空。只有簡訊有空。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29下午21:48 混帳王八蛋。死沒品的傢伙 │原審卷二,│
│ │ │ │【照相翻拍】(他字卷)97.03.30上午05:48 │p.182 │
│ │ │ │ │98他4857,│
│ │ │ │ │p.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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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7.03.3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30上午11:02 妳現在是錢沒匯、人失蹤讓我│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難做就是。不匯要說、別跟我來陰的、玩失蹤。 │p.182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30下午16:12 三筆,327000,150000,1900 │同上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30下午21:07 明天六十,謝謝。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30下午22:22 你們家傳真沒開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30下午23:39 11\7.50000...11\5.40000.. │原審卷二,│
│ │ │ │ 11\7.43000 利1900 │p.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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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7.03.31│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3.31下午16:02 回425000利2500 │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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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04.01│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1下午17:26 有事簡訊說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8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1下午17:34 有事簡訊說 │同上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1下午16:41 今天出835000,部則3500,星│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期一再補,利15200 ,晚點轉到帳戶裡,今天跳瞟190000晚上│p.181 │
│ │ │ │ 會收現金回來,星期一會入帳。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1下午21:43 你家傳真又沒開了。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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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7.04.0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2下午18:57 你的財務狀況是出問題? │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林被證5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2下午22:38 你是到底有沒有情況阿,如果│同上 │
│ │ │ │ 沒有就跟我說,不要讓我擔心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04.02下午22:39 跟本沒有,只是你這麼問,│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我很不爽。 │林被證5 │
│ │ │ │ (原審卷二)97.04.01下午22:39 │原審卷二,│
│ │ │ │【列印資料】(偵查卷)97.11.01下午12:54 │p.181 │
│ │ │ │ │98偵14063 │
│ │ │ │ │,p.58、81│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傳至│【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2下午22:47 你不須要不爽吧!沒有就趕快│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跟我說,不要讓我窮擔心,總之,不景氣你小心一點,不要做│林被證5 │
│ │ │ │ 高幹桿操作的事,另外,你要跟番薯說放款要更小心 │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一)97.04.02下午22:48 嗯 │原審卷一,│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原審卷二)97.04.01下午22:48 │林被證5 │
│ │ │ │ │原審卷二,│
│ │ │ │ │p.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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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7.04.03│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3下午19:25 明天麻煩幫我準備一百萬,謝│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謝。 │p.181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3下午20:52 沒空,有事簡訊說。 │原審卷二,│
│ │ │ │ │p.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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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7.04.04│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4下午17:22 他跟我說了。沒問題的。明天│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讓他早點匯款。 │p.180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4下午17:22 沒客戶才掛電話。 │同上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4下午19:39 上星期的十九萬減三萬五等於│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十五萬五千,已經回存,今日的利一萬九千八百也已存入,票│p.180 │
│ │ │ │ 面一百零三萬,代收來不及,明細晚點傳真給你。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4下午17:22 他跟我了。沒問題的。明天讓│同上 │
│ │ │ │ 他早點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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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7.04.06│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6下午00:47 先跟他對一下,明天早上再跟│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我說。 │p.180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6下午14:54 今天有兩張客戶的票用完了要│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星期五才會下來,先用本票,星期五在拿去跟他換,分別是13│p.180 │
│ │ │ │ 號跟17號各九萬,晚上傳真明細時會順便傳給你 │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6下午16:18 回存五萬,所得一萬三千四百│同上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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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7.04.07│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7下午16:22 有事簡訊說。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9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7下午20:39 麻煩明天幫我準備八十,謝謝│同上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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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7.04.08│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8上午01:59 何事 │原審卷二,│
│ │ │鍾達煜0000000000手機簡訊│ │p.179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8上午02:06 要簽約在說 │同上 │
│ │ │ ├─────────────────────────────────┼─────┤
│ │ │ │【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8上午02:37 神經 │同上 │
│ │ ├────────────┼─────────────────────────────────┼─────┤
│ │ │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08上午15:52 回541000利3700另兩張90000 │同上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的票也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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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7.04.10│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10下午18:22 麻煩明天幫我備一百二十萬,│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謝謝 │p.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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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7.04.12│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12下五19:54 明天麻煩幫我備一百,謝謝 │同上 │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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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7.04.13│林之凡0000000000手機內之│【照相翻拍】(原審卷)97.04.13下午15:27 今日有兩張是本票,分別21號│原審卷二,│
│ │ │楊宗達0000000000手機簡訊│ 156000跟30號150000最慢下星期一會入帳 │p.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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