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旻璋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選任辯護人 張衞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啟銘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325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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