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重更(三),4,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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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更(三)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景祥


(3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祝安


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益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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