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交上易,168,201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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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暉皓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37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18號),提起上訴,前於101年8月28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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