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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抗字第930至990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蔡佳哲
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所為裁定(100 年度交聲字第4162至4167、4169至4210、4213至42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之交通裁罰者,應於上開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異議,於法即有未合,法院應裁定駁回。
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
再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定有明文。
而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交通案件聲明異議有關在途期間之扣除,如受處分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者,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得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其在途期間。
二、審理範圍:抗告人僅就原裁定附表一駁回異議部分提起抗告,有抗告狀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至20頁;
核與原審法院書記官電詢抗告人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21頁),故本院受理本件抗告之審理範圍僅限於原裁定附表一駁回異議部分,先予說明。
三、原裁定意旨(關於原裁定附表一部分)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蔡佳哲所有之車牌號碼8918-EG 號自用小客車,因原裁定附表一所示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查證違規屬實,對本件車輛所有人即抗告人以原裁定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為裁罰,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雖以:其於民國95年間,已將上開所有之車牌號碼8918-EG 號自用小客車輛典當予嘉義縣新港鄉南港村之「日盛當舖」,詎「日盛當舖」取得車輛後因不明原因關閉,致其無法與之聯絡,且上揭車輛自典當後已非其使用,故自98年迄今衍生如之原裁定附表一所示交通違規均非其所為云云。
原審經調查結果,認抗告人就原裁定附表一所示裁決聲明異議,均已逾前述聲明異議之法定不變期間,又無從補正,爰裁定駁回異議等語。
四、抗告意旨略以:其於民國95 年間將所有之車牌號碼8918-EG號自用小客車輛典當予嘉義縣新港鄉南港村之「日盛當舖」,並經證人詹政證稱已將該車流當他人,且未辦理車籍過戶手續無誤,是原裁定附表一所示(即98年至今)之違規行為均非其所為,抗告人因法律知識不足,致聲明異議逾期,爰提起抗告,懇請諒解,給予重審機會,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五、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自95年8 月28日起籍設「雲林縣北港鎮大北里大北11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頁)。
又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原裁定附表一部份)業經原處分機關以郵寄掛號方式,郵寄至抗告人上揭戶籍地址為送達,其中編號1 至13、16、18、20、21、24、25、27、39、50所示裁決書,因未獲會晤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遂依行政程序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將該裁決書寄存於北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上址住所門首,另1 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佐,上開送達方式,核與行政程序法第72條至第74條規定之寄存送達程式相符,是原處分機關向該址送達,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合法寄存送達。
又附表編號14、15、17、19、22、23、26至38、40至49、51至61所示裁決書,則分別送達付與應受送達人即抗告人之同居人「(弟)蔡守信」,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各裁決書送達生效日期詳如附表所示),足見此部分裁決書亦已合法送達。
又依司法院所發佈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第3目、第2條第1款等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抗告人聲明異議之末日均詳如附表所示,然抗告人遲於100年11月24 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此有抗告人所具聲明異議狀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5 頁,原處分機關用印收文日期為100年11月24日),顯已逾2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
是原裁定認抗告人之異議權已因異議逾期而喪失,且無從補正,據以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違誤。
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
(二)抗告人雖於原審陳稱其自95年底迄今,均居住於「臺北市永和區○○路36號4樓」等語(見原審卷第158頁)。
然按汽車所有人住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依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第1條、第5條規定:「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地址為登記地址;
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
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
是抗告人縱主張其實際居住地點為新北市永和區上址,然其此前並未向監理站申請增列上揭住居所或變更車籍登記等情,為抗告人所不爭,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及原審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48、155頁),是無從憑此主張附表所示裁決送達程序有何不合。
況抗告人並不爭執已收受附表所示裁決書之事,僅辯稱:因交通法律知識不足,導致聲明異議逾期云云(見本院卷第16、20頁),是抗告人執此主張未合法送達云云,亦無可採,附此說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對於附表所示裁決書之聲明異議均已逾法定不變期間;
原裁定以抗告人之異議權均已因逾期而喪失,且無從補正,據以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違誤。
抗告人執陳詞,提起本件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寄存送達規定,以寄存送達日為送達生效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裁決日期│裁罰處分 │違規事實 │裁決書之│裁決書之│聲明異議│
│本 院│及裁決書│ │ │送達情形│送達生效│之末日 │
│案 號│字號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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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8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99年8 月│100 年8 │100 年9 │
│100 交│月23日北│2,000 元 │車速度,超過│27日寄存│月27 日 │月20日 │
│聲4162│監自裁字│ │規定之最高時│送達於北│ │ │
│號 │第裁40-G│ │速未滿20公里│港郵局 │ │ │
│ │1H173308│ │ │ │ │ │
│ │號 │ │ │ │ │ │
├───┼────┼─────┼──────┼────┼────┼────┤
│(2) │100 年9 │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100 年9 │100 年9 │100 年10│
│100 交│月13日北│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月20日寄│月20日 │月14日 │
│聲4163│監自裁字│ │催繳不依規定│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1│ │繳費 │北港郵局│ │ │
│ │CIA45370│ │ │ │ │ │
│ │號 │ │ │ │ │ │
├───┼────┼─────┼──────┼────┼────┼────┤
│(3) │100 年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3日北│ │ │ │ │ │
│聲4164│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1│ │ │ │ │ │
│ │CIA45529│ │ │ │ │ │
│ │號 │ │ │ │ │ │
├───┼────┼─────┼──────┼────┼────┼────┤
│(4) │100 年9 │罰鍰新臺幣│在多車道左轉│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3日北│900 元 │彎,不先駛入│ │ │ │
│聲4165│監自裁字│ │內側車道 │ │ │ │
│號 │第裁40-C│ │ │ │ │ │
│ │G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5) │100 年9 │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100 年10│100 年10│100 年10│
│100 交│月30日北│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月5 日寄│月5日 │月31日 │
│聲4166│監自裁字│ │催繳不依規定│存於北港│ │ │
│號 │第裁40-P│ │繳費 │郵局 │ │ │
│ │0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6) │100 年7 │同上 │同上 │100 年8 │100 年8 │100 年8 │
│100 交│月26日北│ │ │月2 日寄│月2日 │月26 日 │
│聲4167│監自裁字│ │ │存於北港│ │ │
│號 │第裁40-1│ │ │郵局 │ │ │
│ │CIA43940│ │ │ │ │ │
│ │號 │ │ │ │ │ │
├───┼────┼─────┼──────┼────┼────┼────┤
│(7) │100 年9 │同上 │同上 │100 年9 │100 年9 │100 年10│
│100 交│月13日北│ │ │月20日寄│月20日 │月14日 │
│聲4169│監自裁字│ │ │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1│ │ │北港郵局│ │ │
│ │AG474297│ │ │ │ │ │
│ │號 │ │ │ │ │ │
├───┼────┼─────┼──────┼────┼────┼────┤
│(8) │100 年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3日北│ │ │ │ │ │
│聲4170│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1│ │ │ │ │ │
│ │AG460413│ │ │ │ │ │
│ │號 │ │ │ │ │ │
├───┼────┼─────┼──────┼────┼────┼────┤
│(9) │100 年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3日北│ │ │ │ │ │
│聲4171│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1│ │ │ │ │ │
│ │AG448017│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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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 年3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3 │100 年3 │100 年4 │
│100 交│月10日北│2,000 元,│車速度,超過│月18日寄│月18日 │月11日 │
│聲4172│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未滿20公里│北港郵局│ │ │
│ │D0000000│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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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0 年6 │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100 年6 │100 年6 │100 年7 │
│100 交│月22日北│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月28日寄│月28 日 │月22日 │
│聲4173│監自裁字│ │催繳不依規定│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1│ │繳費 │北港郵局│ │ │
│ │CDA79181│ │ │ │ │ │
│ │號 │ │ │ │ │ │
├───┼────┼─────┼──────┼────┼────┼────┤
│(12) │100 年4 │罰鍰新臺幣│汽車行駛高速│100 年4 │100 年4 │100 年5 │
│100 交│月13日北│5,200 元,│公路速度超過│月23日寄│月23日 │月17日 │
│聲4174│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最高速限│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Z│1 點 │(20 公里以上│北港郵局│ │ │
│ │AA066765│ │未滿40公里)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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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 年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3日北│ │ │ │ │ │
│聲4175│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Z│ │ │ │ │ │
│ │AA066598│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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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2 │100 年2 │100 年3 │
│100 交│月16日北│2,000 元,│車速度,超過│月22日送│月22日 │月18日 │
│聲4176│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達於同居│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未滿20公里│人「蔡守│ │ │
│ │D0000000│ │ │信」 │ │ │
│ │號 │ │ │ │ │ │
├───┼────┼─────┼──────┼────┼────┼────┤
│(15)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6日北│2,300 元,│車速度,超過│ │ │ │
│聲4177│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 │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20公里以上│ │ │ │
│ │D0000000│ │未滿40公里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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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9年6 月│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100 年6 │100 年6 │100 年7 │
│100 交│22日北監│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月28日寄│月28日 │月22日 │
│聲4178│自裁字第│ │催繳不依規定│存送達於│ │ │
│號 │裁40-1CR│ │繳費 │北港郵局│ │ │
│ │A0157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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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2 │100 年2 │100 年3 │
│100 交│月16日北│2,000 元,│車速度,超過│月22日送│月22日 │月18日 │
│聲4179│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達於同居│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未滿20公里│人「蔡守│ │ │
│ │D0000000│ │ │信」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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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0 年3 │罰鍰新臺幣│行車速度,超│100 年3 │100 年3 │100 年4 │
│100 交│月3 日北│12,000元,│過規定之最高│月11日寄│月11日 │月6日 │
│聲4180│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時速60公里以│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A│3 點,並應│上未滿80公里│北港郵局│ │ │
│ │D0000000│參加道路安│ │ │ │ │
│ │號 │全講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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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2 │100 年2 │100 年3 │
│100 交│月16日北│2,000 元,│車速度,超過│月22日送│月22日 │月18日 │
│聲4181│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達於同居│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未滿20公里│人「蔡守│ │ │
│ │00000000│ │ │信」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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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0 年3 │吊扣汽車牌│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4 │100 年4 │100 年5 │
│100 交│月31日北│照3 個月 │車速度,超過│月7 日寄│月7日 │月2日 │
│聲4182│監自裁字│ │規定之最高時│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A│ │速60公里以上│北港郵局│ │ │
│ │EY788451│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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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0 年5 │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100 年5 │100 年5 │100 年6 │
│100 交│月25日北│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月31日寄│月31日 │月24日 │
│聲4183│監自裁字│ │催繳不依規定│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1│ │繳費 │北港郵局│ │ │
│ │CIA36148│ │ │ │ │ │
│ │號 │ │ │ │ │ │
├───┼────┼─────┼──────┼────┼────┼────┤
│(22)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2 │100 年2 │100 年3 │
│100 交│月16日北│2,000 元,│車速度,超過│月22日送│月22日 │月18日 │
│聲4184│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達於同居│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未滿20公里│人「蔡守│ │ │
│ │D0000000│ │ │信」 │ │ │
│ │號 │ │ │ │ │ │
├───┼────┼─────┼──────┼────┼────┼────┤
│(23) │100 年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6日北│ │ │ │ │ │
│聲4185│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A│ │ │ │ │ │
│ │E0000000│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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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0 年3 │吊扣汽車牌│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4 │100 年4 │100 年5 │
│100 交│月31日北│照3 個月 │車速度,超過│月7 日寄│月7日 │月2日 │
│聲4186│監自裁字│ │規定之最高時│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Z│ │速60公里以上│北港郵局│ │ │
│ │0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25) │100 年3 │罰鍰新臺幣│行車速度,超│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31日北│12,000元,│過規定之最高│ │ │ │
│聲4187│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時速60公里以│ │ │ │
│號 │第裁40-Z│3 點,並應│上未滿80公里│ │ │ │
│ │A0000000│參加道路安│ │ │ │ │
│ │號 │全講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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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100 年3 │100 年3 │100 年3 │
│100 交│月25日北│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月3 日寄│月3日 │月28日 │
│聲4188│監自裁字│ │催繳不依規定│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1│ │繳費 │北港郵局│ │ │
│ │CFA33512│ │ │ │ │ │
│ │號 │ │ │ │ │ │
├───┼────┼─────┼──────┼────┼────┼────┤
│(27) │100 年2 │同上 │同上 │100 年3 │100 年3 │100 年4 │
│100 交│月25日北│ │ │月11日寄│月11日 │月6日 │
│聲4189│監自裁字│ │ │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1│ │ │北港郵局│ │ │
│ │CDA70945│ │ │ │ │ │
│ │號 │ │ │ │ │ │
├───┼────┼─────┼──────┼────┼────┼────┤
│(28)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2 │100 年2 │100 年3 │
│100 交│月16日北│2,300 元,│車速度,超過│月22日送│月22日 │月18日 │
│聲4190│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達於同居│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20公里以上│人「蔡守│ │ │
│ │00000000│ │未滿40公里 │信」 │ │ │
│ │號 │ │ │ │ │ │
├───┼────┼─────┼──────┼────┼────┼────┤
│(29)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6日北│2,000 元,│車速度,超過│ │ │ │
│聲4191│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 │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未滿20公里│ │ │ │
│ │C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30) │100 年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6日北│ │ │ │ │ │
│聲4192│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A│ │ │ │ │ │
│ │D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31)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6日北│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 │ │ │
│聲4193│監自裁字│ │催繳不依規定│ │ │ │
│號 │第裁40-1│ │繳費 │ │ │ │
│ │CDA68819│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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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0 年2 │罰鍰新臺幣│汽車行駛高速│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16日北│4,500 元,│公路速度,超│ │ │ │
│聲4194│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過規定最高限│ │ │ │
│號 │第裁40-Z│1 點 │速 (未滿20公│ │ │ │
│ │CB189948│ │里) │ │ │ │
│ │號 │ │ │ │ │ │
├───┼────┼─────┼──────┼────┼────┼────┤
│(33) │100 年1 │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100 年1 │100 年1 │100 年2 │
│100 交│月20日北│2,300 元,│車速度,超過│月26日送│月26日 │月21日 │
│聲4195│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達於同居│ │ │
│號 │第裁40-A│1 點 │速20公里以上│人「蔡守│ │ │
│ │D0000000│ │未滿40公里 │信」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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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0 年1 │同上 │同上 │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20日北│ │ │ │ │ │
│聲4196│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H│ │ │ │ │ │
│ │D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35) │100 年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20日北│ │ │ │ │ │
│聲4197│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A│ │ │ │ │ │
│ │C0000000│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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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0 年1 │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20日北│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 │ │ │
│聲4198│監自裁字│ │催繳不依規定│ │ │ │
│號 │第裁40-1│ │繳費 │ │ │ │
│ │AG301700│ │ │ │ │ │
│ │號 │ │ │ │ │ │
├───┼────┼─────┼──────┼────┼────┼────┤
│(37) │100 年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20日北│ │ │ │ │ │
│聲4199│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1│ │ │ │ │ │
│ │AG289276│ │ │ │ │ │
│ │號 │ │ │ │ │ │
├───┼────┼─────┼──────┼────┼────┼────┤
│(38) │100 年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月20日北│ │ │ │ │ │
│聲4200│監自裁字│ │ │ │ │ │
│號 │第裁40-1│ │ │ │ │ │
│ │AG289275│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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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0 年3 │罰鍰新臺幣│不依限期參加│100 年4 │100 年4 │100 年5 │
│100 交│月31日北│1,200 元,│定期檢驗 │月7 日寄│月7日 │月2日 │
│聲4201│監自裁字│註銷汽車牌│ │存送達於│ │ │
│號 │第裁40-4│照 │ │北港郵局│ │ │
│ │00000000│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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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9年10月│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99年10月│99年10月│99年11月│
│100 交│22日北監│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25日送達│25日 │18日 │
│聲4202│自裁字第│ │催繳不依規定│於同居人│ │ │
│號 │裁40-1AG│ │繳費 │「蔡守信│ │ │
│ │24916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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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9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22日北監│ │ │ │ │ │
│聲4203│自裁字第│ │ │ │ │ │
│號 │裁40-1AG│ │ │ │ │ │
│ │24792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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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0 年1 │罰鍰新臺幣│汽車行駛於應│100 年1 │100 年1 │100 年2 │
│100 交│月20日北│4,500 元 │繳費之公路不│月26日送│月26日 │月21日 │
│聲4204│監自裁字│ │依規定繳費 │達於同居│ │ │
│號 │第裁40-Z│ │ │人「蔡守│ │ │
│ │AQ121138│ │ │信」 │ │ │
│ │號 │ │ │ │ │ │
├───┼────┼─────┼──────┼────┼────┼────┤
│(43) │99年10月│罰鍰新臺幣│行駛高速公路│99年10月│99年10月│99年11月│
│100 交│15日北監│900 元 │,於駛進收費│18日送達│18日 │11日 │
│聲4205│自裁字第│ │站繳費時,未│於同居人│ │ │
│號 │裁40-ZAQ│ │依標誌指示過│「蔡守信│ │ │
│ │112876號│ │站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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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9年9 月│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99年9 月│99年9 月│99年10月│
│100 交│7 日北監│2,000 元,│車速度,超過│9 日送達│9 日 │4 日 │
│聲4206│自裁字第│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於同居人│ │ │
│號 │裁40-AB0│1 點 │速未滿20公里│「蔡守信│ │ │
│ │74208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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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9年9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7 日北監│ │ │ │ │ │
│聲4207│自裁字第│ │ │ │ │ │
│號 │裁40-A71│ │ │ │ │ │
│ │39108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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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9年9 月│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7 日北監│2,300元 ,│車速度,超過│ │ │ │
│聲4208│自裁字第│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 │ │ │
│號 │裁40-A71│1 點 │速20公里以上│ │ │ │
│ │392055號│ │未滿40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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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9年9 月│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7 日北監│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 │ │ │
│聲4209│自裁字第│ │催繳不依規定│ │ │ │
│號 │裁40-1AG│ │繳費 │ │ │ │
│ │21050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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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9年9 月│同上 │同上 │99年9 月│99年9 月│99年10月│
│100 交│15日北監│ │ │17日送達│17日 │11日 │
│聲4210│自裁字第│ │ │於同居人│ │ │
│號 │裁40-1AG│ │ │「蔡守信│ │ │
│ │20614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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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9年8 月│罰鍰新臺幣│駕車行經有燈│99年9 月│99年9 月│99年9 月│
│100 交│31日北監│4,000 元,│光號誌管制之│1 日送達│1 日 │27日 │
│聲4213│自裁字第│記違規點數│交岔路口闖紅│於同居人│ │ │
│號 │裁40-AC1│3 點 │燈 │「蔡守信│ │ │
│ │77918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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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0 年4 │罰鍰新臺幣│汽車行駛高速│100 年4 │100 年4 │100 年5 │
│100 交│月13日北│5,400元, │公路速度超過│月23日寄│月23日 │月17日 │
│聲4214│監自裁字│記違規點數│規定最高速限│存送達於│ │ │
│號 │第40-ZAA│1 點 │(20 公里以上│北港郵局│ │ │
│ │060994號│ │未滿40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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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9年8 月│罰鍰新臺幣│不遵守道路交│99年8 月│99年8 月│99年9 月│
│100 交│27日北監│1,200 元 │通號誌之指示│30日送達│30日 │24日 │
│聲4215│自裁字第│ │ │於同居人│ │ │
│號 │裁40-RA5│ │ │「蔡守信│ │ │
│ │28666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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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9年8 月│同上 │在禁止臨時停│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0 交│27日北監│ │車處所停車 │ │ │ │
│聲4216│自裁字第│ │ │ │ │ │
│號 │裁40-1AF│ │ │ │ │ │
│ │18398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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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9年8 月│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99年8 月│99年8 月│99年9 月│
│100 交│20日北監│2,300 元,│車速度,超過│24日送達│24日 │17日 │
│聲4217│自裁字第│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於同居人│ │ │
│號 │裁40-A91│1 點 │速20公里以上│「蔡守信│ │ │
│ │048432號│ │未滿40公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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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9年8 月│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99年8 月│99年8 月│99年9 月│
│100 交│12日北監│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13日送達│13日 │6 日 │
│聲4218│自裁字第│ │催繳不依規定│於同居人│ │ │
│號 │裁40-1AG│ │繳費 │「蔡守信│ │ │
│ │06807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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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9年7 月│罰鍰新臺幣│汽車駕駛人行│99年8 月│99年8月 │99年8 月│
│100 交│30日北監│2,000元, │車速度,超過│3 日送達│3 日 │27日 │
│聲4219│自裁字第│記違規點數│規定之最高時│於同居人│ │ │
│號 │裁40-A91│1 點 │速未滿20公里│「蔡守信│ │ │
│ │043748號│ │ │」 │ │ │
├───┼────┼─────┼──────┼────┼────┼────┤
│(56) │99年8 月│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99年8 月│99年8 月│99年9 月│
│100 交│12日北監│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13日送達│13日 │6 日 │
│聲4220│自裁字第│ │催繳不依規定│於同居人│ │ │
│號 │裁40-1AG│ │繳費 │「蔡守信│ │ │
│ │066129號│ │ │」 │ │ │
├───┼────┼─────┼──────┼────┼────┼────┤
│(57) │99年8 月│同上 │同上 │99年8 月│99年8 月│99年9 月│
│100 交│6 日北監│ │ │9 日送達│9 日 │6 日 │
│聲4221│自裁字第│ │ │於同居人│ │ │
│號 │裁40-1AG│ │ │「蔡守信│ │ │
│ │049579號│ │ │」 │ │ │
├───┼────┼─────┼──────┼────┼────┼────┤
│(58) │99年8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6 日北監│ │ │ │ │ │
│聲4222│自裁字第│ │ │ │ │ │
│號 │裁40-1CD│ │ │ │ │ │
│ │A2058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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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9年7 月│同上 │同上 │99年7 月│99年7 月│99年8 月│
│100 交│22日北監│ │ │26日達於│26日 │20日 │
│聲4223│自裁字第│ │ │同居人「│ │ │
│號 │裁40-1AG│ │ │蔡守信」│ │ │
│ │03413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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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9年7 月│罰鍰新臺幣│汽車行駛高速│同上 │同上 │ 同上 │
│100 交│22日北監│5,200 元,│公路速度超過│ │ │ │
│聲4224│自裁字第│記違規點數│規定最高速限│ │ │ │
│號 │裁40-ZBB│1點 │(20 公里以上│ │ │ │
│ │650668號│ │未滿40公里) │ │ │ │
├───┼────┼─────┼──────┼────┼────┼────┤
│(61) │99年7 月│罰鍰新臺幣│在道路收費停│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 交│22日北監│300 元 │車處所停車經│ │ │ │
│聲4225│自裁字第│ │催繳不依規定│ │ │ │
│號 │裁40-1D0│ │繳費 │ │ │ │
│ │57546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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