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交附民上,6,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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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益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章富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被告為曾璟羽、章富鴻2 人,然依原告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被上訴人」為章富鴻,狀末所附存證信函亦係發給章富鴻,應認係對被告章富鴻部分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杜益名自訴被告章富鴻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在案,嗣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又經本院更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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