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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鑑洲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鑑洲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鑑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0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10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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