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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1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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