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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榮樹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吳鴻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榮樹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榮樹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執行羈押,於同年7 月17日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豔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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