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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05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胡崑華
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0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9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胡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9 月等語。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不符合數罪併罰比例,仍嫌過重。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
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計7 罪,先後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法所許,本院審酌受刑人自民國82年間起,有施用麻醉藥品、恐嚇、搶奪、賭博、多次偽造文書、詐欺、多次施用毒品等前科,一再犯案,並參酌法律外部性界限(5年6 月) 及內部性界限( 4 年11月) ,認原審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晴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胡崑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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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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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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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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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年1月下旬某日 │100年5 月2 日 │100年5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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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基隆地檢署100 年度偵│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
│案號 │字第4163號 │字第3402號 │字第34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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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811 號│100 年度訴字第1993號│100 年度訴字第1993號│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 │100年12月21日 │100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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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811 號│100 年度訴字第1993號│100 年度訴字第1993號│
│決│ │ │ │ │
│ ├────┼──────────┼──────────┼──────────┤
│ │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 │101年1月17日 │101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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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3部分,前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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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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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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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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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 年9 月1 日晚上某│100 年9 月1 日晚上某│100 年11月15、16日某│
│ │時 │時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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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毒│板橋地檢署101 年度毒│
│案號 │偵字第190 號 │偵字第190 號 │偵字第1092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304 │101 年度審訴字第304 │101 年度訴字第883 號│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7月13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304 │101 年度審訴字第304 │101 年度訴字第883 號│
│決│ │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101年4月29日 │101年4月29日 │101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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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4-5 部分,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編號6-7 部分,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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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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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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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0 年11月17日晚上某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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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板橋地檢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案號 │1092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883 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13日 │
├─┼────┼─────────────┤
│確│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883 號 │
│決│ │ │
│ ├────┼─────────────┤
│ │確定日期│101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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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6-7 部分,原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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