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粟振庭
上列受刑人因不服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1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3月13日裁定(101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更正為「100年9月29日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欄有關原審案號「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3月13日裁定(101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係屬明顯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豔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